小弟家今年2月賣掉了15年的公寓,12月間出現漏水也委託房仲找水電來維修。
之後交屋時是依現況交屋,結果4月初房子又漏水,導致現在房子牆壁剝落。
後來發現是8樓漏水導致7樓遭殃
8樓的鄰居說他們願意修繕,要花1萬,但樓下也就是7樓需負擔5千。
可是我們的買主,要修那片牆要花2萬
所以房仲就說 要我家負擔那5千的修繕費.........這幾天一直打電話來
還說啥要寄存證信函。說付了5千之後會簽一張契約,說以後都要買家自己負責。
這樣很奇怪??
可是當初已經依現況交屋了,是後還可以這樣嗎??
想請問大家
si1630 wrote:
小弟家今年2月賣掉了...(恕刪)
如果花5,000可以買到一張切結書,我也會趕快掏錢去買~
畢竟屋主有瑕疵擔保責任,即使你當時寫現況交屋也一樣,外牆這樣算是嚴重漏水,若買方去提告可不是5,000就可以解決的~
只是民法上仍有但書 :
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
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
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三百六十五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
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樓主實際情形不甚清楚, 但僅僅說明依小弟的認知, 五年應該是不能無限上綱的.
不然就花點鐘點費找民法比較強的律師問問囉.
另一個有的吵的點應該是八樓的問題, 竟然還要凹七樓的出一半, 社會果然黑暗呀.
ysc_kyy wrote:
呵呵~~大大的標準可...(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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