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有無擔任過首任社區管委會的前輩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管委會成立之後可以向市政府提領(建商已轉給建管課)但是想請教大家,這筆錢是不是有時效? 假設我們超過一年之後才去領,是否還能拿的到呢?
littlenew.lin wrote:請教有無擔任過首任社...(恕刪) 我在2000年時當過首屆主委,當時是在公設移交時由建設公司將基金領出,開立現金支票交給管委會,事經10年了相關做法不知是否有改變.......不過比較好奇的是為何拖延1年才想到這筆錢?
我們的社區很小,總共就十幾戶建商幫忙開一次住戶大會選出三個委員之後發現主委是個熱心的老粗,但是什麼都不知道管委會成立申請書根本就還沒送去區公所核備,就有住戶與管委會衝突導致管委會也有的委員乾脆擺爛主委也很不爽委員沒有分工,什麼都丟給他作現在主委任期一年都還沒到,直接說他只幹到年底,也就是現在如果不選新的管委,主委就放著管委會爛建商提撥的錢有幾十萬,他說就不要了所以新的管委會就硬著頭皮頂下來了ps. 因為社區就十幾戶,也沒有請總幹事.也沒管理員 (十幾戶繳的費用)
littlenew.lin wrote:我們的社區很小,總共...(恕刪) 呵呵~~10年前我當的首屆主委也是10來戶小棟樓,只有白天班管理員1名,這種狀況下什麼事主委都得扛下來,甚至連水電維修有時還得親自動手,也當了4年義務網管(因社區有共同上網),若不是當成做功德實在做不下去..........建商提撥基金是移交公設時最需要注意的,怎麼可以因主委一句話就不想要了?這筆錢是屬於社區全體住戶的,前任主委這種態度就不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