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 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不同人的問題

小弟父母現居的房子 當初是蓋四樓
一.二樓是我爸的名字
三.四樓分給建商了
房子是70年當時由我曾祖父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
依我父親及建商之名 起造四層樓公寓
父親是1.2樓房屋所有人及起造人 建商為3.4樓房屋所有人及起造人
土地則為曾祖父1/2 建商1/2
後來曾祖父和祖父分別過逝後
才會父親和姑姑的持分各自為1/14
所以土地目前是一半在3.4樓屋主那



其中一個姑姑全家人住在二樓(也就是我爸名下的屋子)
一直以來都未付任何房租
這個情況~
1.是否若我想討回屋子 是沒問題的呢?

2.若姑姑六人意欲以土地6/14持有人身份
針對我們家又可能採取什麼方法反擊呢?
拆屋還地?支付租金?

3.
有查過了!
我爸有房屋所有權狀和當年房子建照!
起造人都是我爸的名字
另外我也去市政府調出
我阿祖以地主身份當年同意我爸建造房子的同意書
無償供我父親建造房子
這應該都足以證明我爸是合法取得房子所有權吧!
之後仍有可能要支付土地租金嗎?
請大家幫幫我吧!


還需要什麼樣的資料能夠幫助我解決呢?


請大家再和我說明討論一下
再麻煩了 謝謝大家哦!!
2010-11-18 16:27 發佈
一、是否若我想討回屋子 是沒問題的呢?

民法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二、若姑姑六人意欲以土地6/14持有人身份,針對我們家又可能採取什麼方法反擊呢? 拆屋還地?支付租金?

這部份分為兩部分解釋

1、樓主權益
(1)因繼承取得之權力若契約無約定,即為公同共有之共有關係。
民法827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共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共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2)該系爭土地由祖父出示同意書無償供令尊興建房屋,土地法10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及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兩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為地上權之登記』。 然,本地上權應解為由當事人間法律行為而設定,如契約無相反之約定,出租人應為承租人同為聲請之義務。地上權請求除斥期間為15年。
(3)上述法定地上權由法律行為而生,但樓主目前現況為繼承之土地,屬繼受取得所有權之事實行為。
《繼受取得:基於他人既存權利之移轉,而取得所有權,取得者應承受土地上原有之負擔》
(4)土地法104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簡單說即是,樓主之房屋擁有所有權,土地持分部份應繼受令尊土地原有之負擔,他土地共有人亦同。然基地出買時房屋所有權人有依相同價格優先購買之權。



2、6位姑姑權益
(1)民法425-1條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或房屋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土地或房屋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2)土地法34-1條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永佃權(民法已刪除)、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份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過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3)土地法104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簡單說即是,六位姑姑可將土地依多數決方式有償處分其所有物,或向地上權人收取租金。然地上物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相同價格優先購買之權。

三、我爸有房屋所有權狀和當年房子建照!

民法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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