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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氣~我該找哪個單位檢舉?(請各位大大協助)

真的很氣~我該找哪個單位檢舉???(煩請各位協助...)

話說我家住在2樓~

一樓位置就在上坡彎道的馬路邊~

而10幾年來騎樓也都停放著1/2/3樓住戶的機車~

重點來了~~

一樓左側的住戶(就分左右側~中間有樓梯的老式公寓)~

開始再他家大門前停了一台車!

剛開始真的不太能接受~

父母說:算了~讓人家方便一點~反正我們的機車還能停阿!

隨著時間的過去~也慢慢的算了!

數月前~下班回到家的時候~~

蝦咪~~一個工地用紅色三角錐套著一顆輪胎就大剌剌的放在汽車旁!

光是汽車加上三角錐就佔去了近6~7個的機車位~~

心中的杜蘭朵公主一直在高歌~~賭欄.....賭欄....賭欄.............

父母說:樓下的說上次車被刮到了~放個東西以策安全.........

雖然我極力反對~甚至跟兩老點吵起來~~

但後來想想~算了..沒必要為這種事跟家人爭吵!

只是~~三不五時晚點下班時~

我的小老婆就無法得到騎樓大神的庇祐!

常常放在騎樓外吹風淋雨曬太陽....

就在16日的晚上~~重點中的重點來了~~

拖者疲憊身心下班回家的我~~

在騎樓前足足愣了30秒左右~~

菜頭滷.........菜頭滷.........菜頭滷.........菜頭滷.........菜頭滷.........菜頭滷.........菜頭滷.......................................

一個"菜頭滷"的攤子就在騎樓裡無預警的開張了~~

攤子靠的非常中間~意味著....[hr]整個半邊的騎樓都是菜頭滷的地盤[/hr]..........

我用憤怒的眼神望著"菜頭魯"的攤子~~默默的把小老婆遷往右側騎樓外停著

(騎樓內卡滿了機車~左右側全部集中了...)

基隆無情的冷冷大雨~打在我跟小老婆的身上~卻無法澆息我心中的怒火!

父母說:是有點誇張!都沒打個招呼~算了~樓下年輕人找沒好工作~

開個攤子作作生意~體諒一下人家!

我火了~那誰來體諒我???

10幾年的老勾引放在外面淋大雨~外觀就算了,反正我等晴天就會洗車打蠟

上油~我不是個沒同理心的人,不可能為了小老婆的外觀就不淋雨、不插車

縫停車、不許別的車靠我太近~畢竟這樣很難生存!

聽著外面滴滴答答的落雨聲~想著淋雨10次有5次發不起來的小老婆~

我真的很漚!

如果明天車發不動沒辦法上班要算誰的?

很火~~真的很火!

煩請各位大大協助~有什麼管道能申訴檢舉的~麻煩報給我知!



感恩~~~~感恩~~~~~~再感恩!
-------------------------------------------------11月20日回覆-----------------------------------------------------
今天看到大家回覆的文章~~

真的很感慨~~

無庸置疑的~每個人有每個人的想法~

但某些人的觀點~~實在讓我感到無奈!

以下是我看完大家回覆的一些想法~耐心看看!

1.原則上此地為基隆初期興建的房屋,是沿著道路旁興建~

並非現行之開放式或封閉式社區,推測為劃地為名之形式~

且無所謂社區名稱,就當它為某上坡路段的房屋的騎樓好了!

2.此地是無任何住戶有產權的,何以見得?因為這一區的地權及房產全都屬於政府!

而民眾每年繳交的房屋使用租金等同於現行的房屋稅,別地區有沒有這樣我不知道~

但~~我家就是這樣阿!

3.很感謝一些明理的大大們貼出法規及給我支持,但有些人的觀點我很無法認同~

有人說:以比較法則來說,你很沒有同理心!可能還沒開始社會找工作過!

想問你~你說的比較法則是你自創的比較法則嗎?


樓下右側騎樓是做鐵窗的,平時切切打打敲敲~大家也不會說什麼!為什麼?

因為人家知道騎樓要讓鄰居停機車,把兩台貨車一台轎車停在路邊可停車的地方!

因為人家知道跟鄰居禮貌問好,機車很多時會趕快橋機車讓鄰居方便出去或方便停車!

因為人家知道除非趕工,不然不在六日及晚上施工,施工完就收乾淨~不佔用空間!

因為鄰居都知道大家要討生活,沒造成大困擾,相安無事也就算了~畢竟10幾年厝邊了!

同理心?人人皆有,但新住戶的菜頭滷攤子有嗎?同理心適用在他們身上嗎?

工作?本人有幸受公司器重,公司服務範圍 桃園 台北 基隆 都讓我負責,處理完事情有時還

要到凌晨3~4點才能回家!

..........我想~你應該是哪間大公司的董事長吧?不然怎會輕易的斷定我是毛頭小子沒出過社會?

新車症候群?我是很愛我的車沒錯啦!因為照顧的好才能騎的長長久久不是嗎?!10幾年的車又如何?

我2009剛買的新機車我也很愛他阿!我哥代步機車故障,開車上下班不好停車我也二話不說把車給他~

換了這台老勾引修一 修來騎阿!我文章裡也說了,"外觀就算了,反正我等晴天就會洗車打蠟上油~我不是個
沒同理心的人,不可能為了小老婆的外觀就不淋雨、不插車縫停車、不許別 的車靠我太近~畢竟這樣很難生存!"。

怎麼了?我把車弄的乾乾淨淨礙到你了?我不許你的車停我旁邊了?你新車第一天就淋雨關我啥麼事?

你不愛惜你的東西關我啥麼事?我愛惜我的老車~我怕火星塞濕了發不動又關你什麼事?

看完你的發言,讓我感覺你的處事態度...........莫名奇妙! 抱歉了....別生氣喔......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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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來,有人提到:"為了機車停車問題跟父母爭執,真是孝順。我如果是他老爸, 叫他有能力自己搬出去, 然後愛跟鄰居怎麼吵就怎麼吵。住老爸老媽家,甚麼時候是輪到兒子可以出去跟鄰居 吵。講難聽一點, 說不定車還是 老爸老媽買的勒。 成熟點吧!!"

不好意思,家父家母確實是心腸好了點,遇到這件事情總是怕撕破臉影響鄰居感情!所以採消極的態度來應對!

相對的,我處事較積極,10多年的居住環境突然遭人不合理的改變,我想我必須要做出反應,況且~父母的

機車也會淋到雨,我不想在趕著上班的時候努力試著踩發我的機車之際,兩老的機車順便等著我幫忙踩~

更不想我在上班時,兩老的機車發不動而導致不方便或許多事未能及時處理!我沒有跟鄰居吵架,我沒那麼熱

血不理智,而且跟父母意見不同而起的爭執跟胡亂大吵大鬧是兩回事~好嗎?

在外地工作超過10年了,兄姊也在外縣市工作打拼!回到基隆工作可就近照顧兩老,雖然工作忙碌,但總比家

中兩老獨處好的多! 機車~當然是我自己花錢買的! 如果你當老爸,叫自己兒子搬出去愛跟人家怎麼吵就怎麼吵!

嗯嗯~~我能想像! 不懂事又不會處事的您~"成熟點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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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心中的不快發洩完了!

還是要感謝許多大大的支持及相關意見資訊的協助!

我想,鄰居本來就該互相,你把店面開在你家裡我不但不會說什麼反而還會三不五時光顧一下祝你高朋滿座!

但今天這種佔滿騎樓的作法【還搬張桌子出來,擺個筆電~沒客人就玩電腦,有客人就聊天賣菜頭滷】實在讓

人無法苟同!
2010-11-17 1:4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單位 大大

w7111456 wrote:
真的很氣~我該找哪個...(恕刪)


要檢舉也要先確定是不是對方有違規停車阿! 建議樓主拍張照片來看看吧
還是有圖比較重要吧!!!
不然聽你文字的敘述 會覺得他在他"家門口"停車 這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嗎????
單純以價值觀來看~
為了十幾年的老車淋雨去檢舉別人???
以比較法則來說,你很沒有同理心!可能還沒開始社會找工作過!
人家在討生活,若是生意不好也是會收起來!比較認同你父母的觀念!

話說小的馬車第一天新車就淋雨了!也不當機車是一回事~
所以很難想像你說的小老婆這句話!尤其又是十多年的骨董!
有位子停就好了!上一台機車根本我也不在乎人家刮傷擠破殼!
真的要舉報人家,也要確認有紅線!沒畫紅線你也不能說捨摸?

ps.你打出來的文字很像新車症候群的人!
真的很難想像是一台老車的人發作了!!

小青蛙01 wrote:
單純以價值觀來看~
為了十幾年的老車淋雨去檢舉別人???
以比較法則來說,你很沒有同理心!可能還沒開始社會找工作過!
人家在討生活,若是生意不好也是會收起來!比較認同你父母的觀念!

話說小的馬車第一天新車就淋雨了!也不當機車是一回事~
所以很難想像你說的小老婆這句話!尤其又是十多年的骨董!orz
有位子停就好了!上一台機車根本我也不在乎人家刮傷擠破殼!
真的要舉報人家,也要確認有紅線!沒畫紅線你也不能說捨摸?

ps.你打出來的文字很像新車症候群的人!
真的很難想像是一台老車的人發作了!!

倘若你最愛的車狀況跟他一樣你現在就不是說這種話了


再者騎樓本身就不能做生意

去附近警局找條子或者找鄉長里長出面吧
請去發市長或是縣長等申訴信箱
或是打申訴電話
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82條第1項


霸佔騎樓是一定可以取締的請放心

w7111456 wrote:
如果明天車發不動沒辦法上班要算誰的?
...(恕刪)


算你的..誰叫你自己不照顧好你自己的車..
車有問題就該去修..而不是怪別人

ps:也許你認為這是屁話..旦真的走硬的..攤位要走這沒問題..旦機車也不行停
中華民國的法律是禁止在騎樓停放機車的..
沒抓不代表他是合法
騎樓....原本就是法定公設的地方,基本連機車是否可以合法停放也是個問題
不過在台灣騎樓停放機車,連警察也不會去管...畢竟這是大家方便的事情,況且更不會有人檢舉騎樓停放機車

不過重點來了,既然你是當下的住戶......去檢舉他的攤位是非常輕而易舉的事情

◎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64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64)
解釋日期:民國 92年8月8日
解釋爭點:道交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 公寓大廈住戶可否任意佔用騎樓與道路設攤位?
文 / 姜智逸律師
案例事實
小恩的「恩記早餐店」順利開張半年後,小恩開始覺得客人越來越多,想多擴張幾個座位,為了妥善利用空間,小恩便在店門口騎樓擺設桌椅,讓更多客人光顧,小恩生意越做越大,有一天,「蓮心社區」管理委員前來告訴小恩,管理委員會決議要求小恩不得將桌椅放到騎樓,這樣會影響住戶出入,小恩心想,一樓騎樓的使用權不是屬於一樓的嗎?為什麼管理委員會要擋他的財路呢?
更過份的是,小恩不但不接受管委會警告,為了賺更多錢,他把桌椅放在住家旁的道路上,終於有一天,警察找上門來,要求他立即撤除這些桌椅,並且要對小恩處以罰鍰。
解說
這是一個存在於公寓大廈許久的問題,公寓大廈一樓商家往往會把自己的「勢力範圍」擴張至騎樓,並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這樣的看法是錯誤的,騎樓是通連「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作為專有部分,也不得約定為專有部分,因此認為「騎樓的使用權是屬於一樓住戶」的觀念是不正確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本文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如有違反,依同條第五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本條雖明訂只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最近的案例,台北市政府以本條規定駁回民眾報請,民眾上法院打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敗訴,因此民眾若自力救濟向主管機關報請者,主管機關仍應處理。
主管機關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如果住戶佔用騎樓做生意,因而發生意外,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攤販在道路上擺放桌椅營業的行為,嚴重影響往來行車安全,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的範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以及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且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看到法律嚴密的規定,小恩只得摸摸鼻子把這些桌椅撤除,想要賺大錢的美夢,只得另尋他法了。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11112125
交通部(70) 交路 字第 23848 號函釋
騎樓走廊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之道路,......,原有房屋於興修時,已依規定設騎樓走廊,但屋主或使用人加以圍阻利用,應視為騎樓走廊被佔用,可隨時由主管機關勒令拆除。
交通部(79) 交路 字第 022673 號 函釋
在騎樓地、巷道設置固定路障 (如水泥樁、鐵柱、鐵柵、木條等設於道路上) ,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處罰
內政部營建署營署建 字第 09249 號函釋
按法定騎樓所佔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其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所明定,至於騎樓之使用為具有供公眾通行之性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已有明文。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507091400997
http://tw.house.yahoo.com/article/aurl/d/a/070417/13/20c.html
騎樓係指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之法定空地,騎樓所有權係歸屬私人,但為保持道路交通便利,以供公共通行,故騎樓以供行人通行為主。
例如台北市有關騎樓使用若有妨礙交通事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罰,而就目前台北市政府頒訂騎樓使用管理要點,對騎樓之使用設有限制,茲列舉如下:
1.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或為商業活動。
原則上,核定有案之攤販、公車票亭可置於騎樓內,惟有妨害行人通行之虞者,則須另行移設於適當之場所。
2.不得堆置廢棄物或利用騎樓從事修理、洗滌物品、屠宰禽畜等污染地面行為或其他影響清潔情事,違者由相關單位(如:台北市由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取締。
按騎樓所有權本屬私人所有,故騎樓所有人有權將騎樓出租予他人,惟騎樓係供行人通行之使用並不可私行挪為他用,按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法,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亦規定:「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換言之,騎樓所有權人將騎樓出租予他人,該他人自始即明知騎樓不得設置攤販仍願承租,則承租人不得事後因騎樓不得設置攤販為由而解約。又,雙方雖有騎樓之租賃關係,但因設置攤販以致影響到行人交通之不便,警察機關仍可取締,此乃公權力之行使,與私人契約之約定無涉。併予陳明。
業主是否可以攤販形式作小本生意,須先向相關單位(例如:台北市市場管理處)辦理登記,取得合法經營的執照,且須注意衛生問題,此係由衛生單位(例台北市市政府衛生局)負責檢驗管理。又,為人所垢病便是流動攤販,常佔用騎樓或街道,引發諸多民怨,因街道係公共使用物,為一般民眾所使用,不得因一人私利而擺設攤位,不僅有礙市容觀瞻,同時影響交通安全及造成行人不便,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三、十款規定:「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且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攤架、攤棚均得沒入之。又,處罰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罰取締之。
 
◎ http://forum.u-car.com.tw/forumdetail.asp?p=2&fid=49365
○ 騎樓違規使用,在大都會區(台灣台中高雄)以外,比比皆是,理論上(法規上)是違(交通法)規,也違(建築)法,有兩個部門:交通(課)局,建管(課)局為主管機關,
交通單位接到檢舉,以違反交通開罰單之行政罰,可以天天連續開單,
建管單位則行文限期改善,未依法改善,就會公告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負擔.
○開設合法汽車修理廠通常必須申請廠登記,鐵皮屋一般是無法申請工廠登記,為節省開支大多僅做設籍課稅(甚至沒有就私自營業),好一點的就以汽車材料行名義行汽車修理之實,事實上這些都是違規不符合營業項目。
一:若是無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逕行營業應屬無照非法營業,應可逕行向警察機關舉發
二、依照商業登記法令規定,營利事業的營業項目仍須登記。若開立發票與登記不符,可向縣市政府商業課提出檢舉。
三、發票的開立,要與營業有關,如賣飲料的,不能開汽車材料。
四、發票的開立與實際營業不同,可向當地國稅局營業稅課提出檢舉。(非稅捐處,目前稅捐處僅管地方稅,營業稅為國稅,國稅局管的)
 
◎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inform/print.php?no=146911
警方回覆指銀行保全人員若有禁止民眾將機車停放於騎樓地行為,可打一一○電話檢舉,該局會派員場協助及了解,是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違規佔用道路情形。
合庫文心分行指出,該騎樓是起造人當初自行留設的私設騎樓,非法定公共騎樓,基於維護停車秩序,該公司及大樓自然有權在私有產權地管理,否則大家都到該騎樓停車,必定造成騎樓雜亂無章,恐怕連行人都無法通行。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表示,台中市部分騎樓自九十三年起有公告可供停放機車,至於該案要實地會勘,若真是私設騎樓,非法定騎樓,所有權人自然有權管理。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01206534
法定騎樓屬於道路相關法規管理,主管機關為警察局.若不是法定騎樓,警察不會因防礙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而開單.但會因非法設攤而開單.查稅人員也可開單!

台北縣檢舉路霸 ,檢舉路霸及違規拖吊 上班時間:22258205.22258206 。路霸檢舉辦法:1.以電話 0800022622 或書面方式,提供確實地點、占用時間及事實(占用物), 向轄區分局或本大隊檢舉,當派員前往查處,以維交通秩序。
如果不行(就是公部門動作太慢),我前幾天在東森新聞台有看到他們有馬上辦專線,收到媒體的詢問,官員們真的都馬上辦...給你一些媒體投訴專線或管道,供你參考~~
台視爆料專線:0800-011-515
中視爆料專線:0800-012258
華視爆料專線:0800-069-789cts-service@cts.com.tw
TVBS 爆料專線:(02)66303366 傳真:(02)23973613
三立新聞台爆料傳真:(02)8792-6969
民視新聞台爆料專線:(02)25702570
年代新聞台爆料專線:0800-573-888
非凡電視台爆料專線:(02)27662888
東森新聞台爆料專線:(02)23704432 rumor@ettoday.com
中國時報爆料專線:0809-029-898 傳真:0800-056-668自由時報爆料專線:0800-900-889 傳真:0800-900-667聯合報 爆料專線:(02)27568705
蘋果日報爆料專線:0809-012-555 傳真:0809-013-666
時報周刊爆料專線:(02)27968392 傳真 :(02)27912238
壹週刊爆料專線: (02)66019119 傳真:(02)66019042
獨家報導爆料專線:(02)22181779   
 
謝絕貪腐詐騙,,,以上!



住宅區的騎樓擺攤
絕對是違法的
擺放物品佔用機車停車格
也是違法的
如果要檢舉佔用停車格部分
請打110向警察檢舉路霸
因為110都有紀錄且不可能吃案
你只打電話去派出所
警察不會理你
做生意過活固然是情有可原
但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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