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係優先處理新、施工中違建,83年底前之既存違建,其原規模之修繕行為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第14點規定:「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2公尺以下、牆基在60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70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拍照列管」
第17點規定:「搭建於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3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6點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30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開放空間、巷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拍照列管」。
該處經查本處電腦資訊系統係屬法定空地,經現場勘查1樓後木質圍牆違反前開規定業已查報,俟完成行政送達程序後依序處理
透明棚架部分尚符規定先予拍照存證辦理,現場設置之洗衣機等電器設備及雜物,非屬違建取締範圍
另本案涉及私權佔用部分,可透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循司法途徑處理。
以上的內容看起來把違建分成 雨棚 跟 地面設施
請問版上前輩
內容是說 只會拆木製柵欄的部分嗎??
或是都不會拆 只是拍照存證?
涉及私權占用,是說要自己去調解?
實在是不懂...
另外請問如果會拆除...那有多久的緩衝時間?
還是即報即拆??
感謝前輩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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