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關於防火隔間(巷)內違建的條文及處置方式

依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係優先處理新、施工中違建,83年底前之既存違建,其原規模之修繕行為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第14點規定:「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2公尺以下、牆基在60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70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拍照列管」

第17點規定:「搭建於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3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6點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30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開放空間、巷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拍照列管」。

該處經查本處電腦資訊系統係屬法定空地,經現場勘查1樓後木質圍牆違反前開規定業已查報,俟完成行政送達程序後依序處理

透明棚架部分尚符規定先予拍照存證辦理,現場設置之洗衣機等電器設備及雜物,非屬違建取締範圍

另本案涉及私權佔用部分,可透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循司法途徑處理。


以上的內容看起來把違建分成 雨棚 跟 地面設施

請問版上前輩

內容是說 只會拆木製柵欄的部分嗎??

或是都不會拆 只是拍照存證?

涉及私權占用,是說要自己去調解?


實在是不懂...

另外請問如果會拆除...那有多久的緩衝時間?

還是即報即拆??


感謝前輩指教...

2010-11-05 0:45 發佈

過了幾天沒有人回....

沉下去了

是我發錯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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