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弟社區地下室停車場有佔用車道違規停車的問題,
經多次跟車主反應請他不要停在車道上影響進出,
車主每天晚上回來還是停在車道上,
有一次更誇張車主全家人不知道是否出遠門,
按門鈴都沒人在家車子就這樣停在車道上兩天。
想請教大家關於這種佔用車道停車的問題該如何解決?
若到時候要上法院必須準備好哪些證據呢?
地下室停車場示意圖
![[已圓滿解決]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佔用車道違規停車處理](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010/mobile01-15c6c26531f0dbee5914f61aed4af4aa.png)
佔用車道的車子
![[已圓滿解決]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佔用車道違規停車處理](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010/mobile01-c24413ef4e937d080a1cf026be6de202.png)
![[已圓滿解決]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佔用車道違規停車處理](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010/mobile01-0ba254b9867abcd1343573161a317b59.png)
小弟收集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文如下:
民事責任方面
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所有權-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刑事責任方面
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偷偷的佔用他人土地,並建築房屋,於主觀上即有佔為己用之不法意圖,實已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而應以本罪論處。
↓↓↓20101026更新↓↓↓
小弟10/25打電話詢問社區管理委員,
管委說目前只能蒐證,
之後管委會會將證據還有勸導勿佔用車道的文件以存證信函寄給該住戶。
↓↓↓20101027更新↓↓↓
感謝大家的建議,目前會先循正當管道處理,真的沒辦法就。。。
小弟打算先蒐證一個禮拜之後會採取下列的行動:
1:請轄區警察協助要求車主別再佔用車道違規停車。
2:請管理委員會把舉發書面資料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以存證信函寄給車主。
3:到市政府相關單位舉發。(目前還沒查到是市政府的哪個單位?不知是否有人可以提供相關資訊?)
以下是小弟拍照存證的時間:
2010/10/24 09:24
2010/10/25 06:48
2010/10/25 23:01
2010/10/26 01:38
2010/10/26 06:38
2010/10/27 06:54
↓↓↓20110526更新↓↓↓
因為社區沒有停車場管理辦法及地下室機踏車停車位太少,
大家都亂停造成部份汽車停車位進出困難,
住戶反應給主委也沒辦法解決,
汽車不爽搞機車,
機車不爽搞汽車,
最後變成機車和汽車亂停,
小弟因為剛搬進這個社區粉多事情根本沒有頭緒,
只好到處問鄰居才把事情的始末搞清楚,
既然主委沒有辦法解決小弟只好到處問自己來哩,
這件事情終於在20101205圓滿解決了,
最後每一戶都分到一個機踏車停車位,
地下室停車場終於沒有亂停車的現象,
在此感謝版上各位大大的建議,
小弟把這段時間做的事情紀錄在下面給有需要的人參考:
1. 20101103張貼招開臨時會公告內容如下:
xxx住戶暨所有權人招開臨時會公告
事由:
為改善社區停車場亂象,招開臨時會決議下列事項:
1. 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
2. 地下室停車場機車暨腳踏車停車位重劃。
3. 製作車輛所有人清冊。
開會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四號 下午七點三十分
開會地點:
一樓中庭
備註:
若當開會當天所有權人無法出席,請將決議交由代理人。
請求召集人:
6A住戶,XXX,09xx-xxxxxx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號
2. 20101114臨時會會議記錄如下:
xxx社區 2010/11/14臨時會會議記錄
會議時間:99年11月14日19:30時
會議地點:一樓中庭
主席:6A
記錄:3B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3A,3B,3C,4A,4C,5C,6A,6B,6C,7A,7B
委託轉交決議區分所有權人:4B,5A,5B,7C
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1B,2A,2B,2C
壹、 主席宣佈開會:本次會議應到區分所有權人 20 戶,實到區分所有權人 11 戶,委託轉交決議區分所有權人 4戶。由於未達法定人數 >= 14戶(2/3),本次會議只針對公告之決議進行表決,無法進行臨時動議表決。
贰、 議題討論:
一、 增訂停車場管理辦法(如附件):贊成15票(3A,3B,3C,4A,4B,4C,5A,5B,5C,6A,6B,6C,7A,7B,7C),決議通過。
二、 增設機踏車停車位編號1:贊成15票(3A,3B,3C,4A,4B,4C,5A,5B,5C,6A,6B,6C,7A,7C),決議通過。
三、 修改原機踏車停車位編號4為新機踏車停車位編號6:贊成14票(3A,3B,3C,4A,4B,4C,5A,5B,5C,6A,6B,6C,7A,7C),決議通過。
四、 修改原機踏車停車位編號6為新機踏車停車位編號8,9,10,11:贊成14票(3A,3B,3C,4A,4B,4C,5A,5B,5C,6A,6B,6C,7A,7C),決議通過。
五、 修改原機踏車停車位編號7為新機踏車停車位編號12,13,14:贊成14票(3A,3B,3C,4A,4B,4C,5A,5B,5C,6A,6B,6C,7A,7C),決議通過。
六、 修改原機踏車停車位編號11為新機踏車停車位編號18,19:贊成14票(3A,3B,3C,4A,4B,4C,5A,5B,5C,6A,6B,6C,7A,7C),決議通過。
七、 製作車輛所有人清冊:贊成15票(3A,3B,3C,4A,4B,4C,5A,5B,5C,6A,6B,6C,7A,7B,7C),決議通過。
叁、 主席結論:
一、 停車場管理辦法將公佈於電梯內公告欄。
二、 新增暨修改機踏車停車位劃線將於11月底前完工。
三、 製作車輛清冊將於電梯內公告欄張貼表格請住戶填寫。
四、 增設xxx社區網路討論平台http://xxx.xxx.xxx。
肆、 散會:(21:30結束)。
3. 由於住戶反應機踏車停車位要由有空位就可以停改成固定分配的方式,
所以又在發起一次臨時會內容如下:
xxx住戶暨所有權人招開臨時會公告
事由:
招開臨時會決議下列事項:
1. 地下室增加編號19及20機踏車停車位(由18位增為20位),增加機踏車停車位請參考附件。
2. 地下室機踏車停車位分配(一戶一位,共20戶),分配原則如下:
第一優先:影響汽車停車位進出。
第二優先:出租戶機踏車位必須相鄰方便管理。
其餘機踏車位由各分區所有權人選定,若搶位則抽籤決定。
3. 增設監視錄影設備,攝影鏡頭安裝位置請參考附件。
4. 一樓中庭磁磚使用金剛砂輪(紙)磨粗,打磨範圍請參考附件。
開會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號 下午七點三十分
開會地點:
xxx一樓中庭
備註:
若當開會當天區分所有權人無法出席,請將決議權交由代理人。
4. 20101205臨時會會議記錄內容如下:
xxx社區 2010/12/05臨時會會議記錄
會議時間:99年12月05日19:30時
會議地點:一樓中庭
主席:6A
記錄:6A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3A,3C,4A,4B,4C,5A,5B,5C,6A,6B,6C,7B
委託轉交決議區分所有權人:3B,7C
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1A,1B,2A,2B,2C,7A
壹、 主席宣佈開會:本次會議應到區分所有權人 20 戶,實到區分所有權人 12 戶,委託轉交決議區分所有權人 2戶。由於未達法定人數 >= 14戶(2/3),本次會議只針對公告之決議進行表決,無法進行臨時動議表決。
贰、 議題討論:
一、 增設機踏車停車位編號19:贊成14票(3A,3B,3C,4A,4B,4C,5A,5B,5C,6A,6B,6C,7B,7C),決議通過。
二、 增設機踏車停車位編號20:贊成14票(3A,3B,3C,4A,4B,4C,5A,5B,5C,6A,6B,6C,7B,7C),決議通過。
三、 地下室機踏車停車位分配(一戶一位,共20戶):贊成14票(3A,3B,3C,4A,4B,4C,5A,5B,5C,6A,6B,6C,7B,7C),決議通過。
四、 增設紅外線監視錄影設備(主機放置一樓安全梯下方):贊成10票(3A,3B,3C,4A,4B,5A,5B,5C,6A,7C),未超過半數以上決議不通過。
十四、 一樓中庭磁磚使用金剛砂輪(紙)磨粗:贊成11票(3A,3B,4A,4B,5A,5B,5C,6A,6B,6C,7C),決議通過。
叁、 主席結論:
一、 地下室機踏車分配圖公佈於電梯佈告欄及地下室電梯入口右側。
二、 新增機踏車停車位劃線暨戶號標示將於12月底前完工。
三、 一樓中庭磁磚打磨將於2011年01月底前完工。
肆、 散會:(21:30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