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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一定要區分所有權人開會同意?0618更新

我們算是山坡社區,最近社區管委會提出要購買高爾夫球車,理由時社區很多年長者,爬陂很辛苦
前一次開會因為沒空參加,但是決議是試用後再討論

現在又公告17號要開會討論試用結果,我個人是很反對買(後續問題很多),
但是怕管委會幾個委員都講好表決過就買了,所以想問一下這種情況要不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開會同意?
還是管委會有權可以直接購買?

另外請大家提供一下不同意購買的理由,好讓我開會時可以提出,免得管委會亂花錢,謝謝!!

我想到的幾點

1.誰有權可以搭乘?會有不公的情形(僅服務少數人)
2.誰開車?專䀻司機?還是警衛代勞(影響警衛工作)
3.保養維護費用
4.萬一出車禍,或是毀損誰負責?


其他請各位大大提供一下!


06/18更新--------------------------------------------------------
昨天開會時雖然還沒表決,但看得出來有三四位委員是贊成派的,有兩位委員是反對的,主委說不敢決定
但看得出來是想要用表決通過又不用負責

昨天才知道之前公告根本不確實,這個案子已經討論過幾個月(公告完全沒有),當初是考慮要買,但是駕駛問題
費用問題,還有一些維護管理問題,所以一直在討論,最近兩次因為有位委員找到一台中古車(開價16萬)
免費借測10天,借用期要到了所以想要快點通過

但因為其稽核委員提出購車費用、維護明細、駕駛、後續管理辦法、預算等問題,主事的委員既然已還沒要買所以沒有
費用明細,只有口頭說說一年約一萬左右,最後以每戶問卷調查後在決定

這次開會才發現,管委會沒有動支費用的規範,早期一二屆委員因為比較自治,有討論過動用上限
保全主任的零用金的,但是沒有變成規約中的條文,所以變成昨天有一兩個委員想以沒有規定金額,
管委會決定就可以採購交附表決,還好最後算是檔一半了,因為家戶問卷也可能動手腳,到底最後如何也不曉得

不過這次開會有一個很好得決議,就是要訂出一個標準採購流程以及動用金額規範,以免類似情形一再發生

為什麼這次稽核委員可以擋下來呢?
本來這位委員已經沒有作委員,但是過年時有住戶發現有些公共設施,收費沒有收據跟明細,
導致對帳務有疑問,這位委員本身是大公司會計,以前作過財委,清查後發現管理主任(保全主任)虧空了150萬
現在的財委,跟其他委員根本不曉得如何查帳(或是放水),雖然之後保全公司已經賠償,但也因此增加變稽核委員
所以此次這位委員提出質疑比較有威力,才可以擋下來

開會下來發現管委會真的有很多事情沒有公告,一題問就是討論好多次了,是因為我們沒參與開會所以不知道
在提出那問什麼沒公告,就推給保全主任說公告不確實,不然就說早就公告過了,可能舊的已經拿掉了
就是因為公告不確實所以參加的住戶根本不多,除了委員外不到五個住戶參加
也許明明要討論10項,卻只公告討論五項,這五項看起來又沒什麼問題,所以就沒人想參加

像這次我從頭到尾也是只看到公告有人提出要買球車,開會結論說相關問題不明待詢問試用後討論
然後這次公告說討論試用結果,沒有提到當天就要表決購買,是我覺得有疑問才去開會發現
碰到這種狀況真不知道怎麼辦,開會又沒辦法每次都有時間參加,沒去參加又公告不確實,
事後公告決議已經來不及了,後續看來我還是要盡量去參加才是!

2010-06-13 18:58 發佈
1.貴管委會的經費使用權限有多少?
一台二、三十萬的球車是否可以直接動支而不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

2.球車的保養維護不難,麻煩的是儲放問題.問一下他們平時打算把車停哪裡?
警衛室?社區活動中心?社巴接駁站?....還是主委他家的車棚(庫)?

3.年長者開車風險較大,尤其夜間開山路視線不佳,對一般駕車及散步鄰居都可能造成傷害.

4.若有司機代勞,很多年長者用電話叫"車",司機應該會應接不暇吧!?

5.我也住在山坡社區,
因為地方不小,走路繞社區一圈四、五十分鐘跑不掉
所以偶有高爾夫球車及Segway在社區跑,但皆由住戶自購,平常都停在自家車庫.
大多數人(不分老少)若要串門子都是安步當車,不然就是開車;
至於噪音較大的機車,除了警衛巡邏使用外,己乎沒看到人在騎.


社區共同事務本來該管委會通過才決行,這是法有明訂,但若已決議(程序都合法的話),少數人若不同意也很難翻案,樓主要去參加開會是對的。
至於樓主的疑慮,不妨用另一角度思考:若社區老人頗多且不便情形也很頻繁,設想代步方式應不為過(畢竟自己以後也會年老),問題是在於要採取何種方式.....(必須先有共識再來說後續的,若連出發點您都不認同那麼就完全沒溝通的可能)。

好,若樓主同意讓老人代步是好的,那麼不妨再想想有無其它方式,比如說長期租車呢?

接下來就很簡單了,以小弟的想法為例,只要把「長期租車」與「自購球車」各自的優缺點、成本等一一分析,如此一來,相信要找出最佳方案就不難了。

以上的邏輯給您參考一下,因樓主此事牽扯範圍較廣,細節亦未知,所以請恕無法直接提供建議。
su400 wrote:
社區共同事務本來該管...(恕刪)


想問的是管委會可以針對少部份人,就動用經費採購嗎?
如果是修繕或是既有設備損壞重新購買我可以接受,但是這是全新的採購,且只針對少數人
我們社區不大不到200戶,山坡也不過約50米,我是很反對為那些老人家採購車啦!

不是我不尊重老人,是因為我覺得如果50米的坡都不能走的話?那是不是不應該讓那些老人獨自下山活動呢?
50米的坡都有困難,我想他獨自下山活動也是有危險的,家裡有老人家行動不便要出門,
作晚輩的本來就要陪伴比較安全,讓老人家獨自活動又怕他爬坡有困難?這不是有點矛盾?
當然這其中有些考量是見仁見智,但無論是否針對少數人,只要住戶大會通過,那麼管委會還是有權去做的。
若樓主覺得起方案不妥,那眼前有2件事要做:
1.在住戶大會召開前多找其它住戶溝通,以便在投票表決時否決此案,否則民主社會也只能少數服從多數。
2.確認方案通過的合法性:住戶大會召開時的出席人數與表決人數都是有法律規定的,未達出席人數則該次大會無效,未達表決人數也不能通過任何議題,若未照規定卻強行通過議題就屬違法。其次,通過的議題當然也不能跟現有法律有所抵觸。
su400 wrote:
當然這其中有些考量是...(恕刪)


謝謝回應!
不知大大說得住戶大會是指區分所有權人會嗎?

我就是怕只要管委會(不到10人,實際開會可能更少)通過的話就會買,
所以才問這種事情是不是要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我如果去參加管委會這次開會,不知道有沒有表覺得權利?因為我不是委員
PDA&MAC新手 wrote:
大大說得住戶大會是指區分所有權人會嗎?...(恕刪)


是的。

如我所說,未達法定(依住戶的總戶數比例)出席人數的話,那麼這個會就開不成;未達(依出席人數比例)表決議案的話則表決無效。不過這兩個比例是多少我忘了,煩請您自行查詢一下。

換句話說,光是管委會的幾個委員,並不能自行決定社區的共同事務,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其它住戶也一致通過才算數。

你是住戶之一,當然也握有您的神聖一票,但若其它住戶都同意,光是你一人投反對票,你還是得接受買下去的事實,所以我前面才會說你應該找其它住戶溝通,讓大多數人都投反對票,才能使這個議題無法通過。
只要是區權人都有權到管委會議上發言,只是沒有表決權而已,所以你可以要求在管委會上發言。

先回去看你的社區規約,看規約賦予管委會的權力範圍,通常會有寫管委會一次工程可動用金額上限,先看看你們社區上限是多少,如果有寫單次上限但是沒有請領次數上限,那會有漏洞,你可以在管委會上提出質疑,並要求提案上必須至少有三家廠商的採購總價報價,同一提案不得分批報價,讓管委會無法鑽規約漏洞。

即便管委會決定的採買金額是在規約上限金額內,可以看社區的財務規劃是否有分出公基金與管理基金,如果是要動用到公基金才能購買,你可以提出公基金必須是重大修繕等原因才能動用為由,要求將這案子提到區權會決議。

社區不是政府機關,也不是福利機構,社區經費是所有住戶繳納的,對於這種明顯針對特定住戶的採購案,你有權要求管委會提出數據與施行辦法,很多年長者是指多少?判定範圍是?住戶使用範圍?每年營運維修成本與使用辦法都要求一併提出,管委會如果提不出來,就當場質疑管委會是否決定草率,是否有圖利廠商的嫌疑? 為何沒有數據與規畫前就要購買如此昂貴的設備。請監察委員提否決案。

如果你們管委會沒有爛掉,基本上這樣這案子就會壓下來,如果爛了,你就只能去找找管委會決議有沒有違背規約的地方來反對,只要他們違反規約又不聽勸,你可以去鄉鎮市公所檢舉,這是有罰則的。

其實講再多都只是辯論,如果妳們規約定的不詳細,找不出管委會決議違反母法與社區規約的地方,管委會的會議程序又都做對,決議就有法律效力,你反對意見再合理都沒用,就只能招開臨時區權大會來反對了(這一點幾乎不可能達成)。
建議回到法規面. 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 都需向政府申報管理公約, 該公約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的, 公約內會說明管委會的權限, 也就是金額限制. 若所作成的決議, 超過規約金額上限, 則須招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討論, 並有法定人數出席外, 加上表決, 該議案才能算通過.

但若該案金額在委員會權限內, 且表決該議案時的委員出席人數過半, 另出席委員超過半數同意, 則案通過並具有效力.

您必須對您的權利非常清楚, 才知道如何著力.
THL wrote:
建議回到法規面. 社...(恕刪)

不能只靠法規面,你必須親自到管委會去表達立場,這是我的親身經歷,我在700戶社區當了兩屆的的監察委員,可以肯定告訴你,如果你不親自到管委會上表達意見,等你查完法規會等到區權會上再提否決案都太晚了。

我當委員的感想就是,很多住戶都只會嘴砲,也就是有意見與問題都只會在網路上發發言,真的到管委會議上表達意見得很少,所以講難聽一點,管委會也可以不鳥那些嘴砲,反正住戶自己也很不投入社區事務,自然奈何不了管委會;越少住戶去參與管委會議,社區的管理方式就越會集中在少數人手裡,10個人的管委會,只要6人就可以成會,然後只要4人贊成,就可以表決通過議案,如果一個社區主委想要操控社區事務的話,只要跟4位委員打好關係就好了,也就是4~5委員就可以決定社區整體事務。

而且要想到,管委會大多就是由家庭主婦、退休老人為主組成,裡面真正有去了解社區規約的不多,更不用說很多事情的決定都是用情理法的順序,法都是在最後面的,所以你只要去管委會議上露臉,發表意見,一定有些效果。

另外除非你們管委會少到只有3~4人,不然不太可能整個管委會一條心,一定也有不贊成意見的委員,有住戶到場提出反對意見,反對委員有支持者的加持也比較有底氣,講起話來可以比較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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