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擁有舊房屋屬於自用自宅, 夫又買了新房屋, 現在夫妻雙方決定出售舊房屋(賠售), 當然新屋總價高於舊屋.1. 請問出售舊屋時如何報財產交易損失?2. 交易損失是"新屋購買總價" - "舊屋交易總價" 還是 "舊屋始使總價" - "售屋總價" 分兩年攤提?
最近剛好搞清楚這問題!1. 要有財產交易"所得,才能列舉!2.三年內有財產交易所得(有賣房子賺錢)在所的稅申報時,可以跟另外賣房子(有損失)賠錢的部份相抵!以您的狀況....買新房->沒有賺錢賣舊房->有賠錢所以,無法申報~ 除非...您新房子在3年內有賺錢(若賺1000萬)的賣了! 為避免賺錢部分被扣稅,才可以申報您舊房的損失部分(賠300萬)! 1000-300= 700萬的部分還是要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