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子在機械停車場停車時 停的比較後面
但是也沒有任何警示聲音
所以就離開了
下依個人移動車子
我的車位就上升 車尾就被押壞了
管委會 說不陪 以前停那各位置的車主也發生過 是自己處李 管委會不負責
原先停車位 保養廠商A說 原來他們都有投保產品責任險 可以負責賠償
但管委費以低價委託另一家來保養
所以 他們不需要負責
現在的保養廠商B說 部是他們產品 所以他們不用保險
所以無法理賠
請問有人可以給各建議嗎
該診麼處李比較好
目前已先報警 自己先去修車(花了4萬)
1、如果車位是租賃的,使用前,車位所有權人或停車場管理員是否有告知注意事項(如限定車子大小、車種…等)
2、是否是商品(即機械式停車場設備)設計或故障產生的損壞…
3、是否為駕駛個人問題…
以上不同角度來看,賠償的人也不同。
howard-chou wrote:
管委會 說不陪 以前停那各位置的車主也發生過 是自己處李 管委會不負責
原先停車位 保養廠商A說 原來他們都有投保產品責任險 可以負責賠償
但管委費以低價委託另一家來保養
所以 他們不需要負責
現在的保養廠商B說 部是他們產品 所以他們不用保險
所以無法理賠
這部份則不論是誰來保養,如果是停車設備損壞造成你的車損(前提是你無任何過失責任),第一就是找管委會來處理,因為機械式停車設備本來就是由管委會負責維護保養(所以是你向管委會求償),而管委會才會向負責保養廠商求償(如果保養廠商 B 如未投保,也不關你的事,請管委會自行處理)。
如果你的車有保車損險的話…那更好辦,由保險公司來處理,你只需修你的車就好!
希望對你有幫助
以下是停車設備專業廠商必須的保險
依據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專業廠商依本法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最低為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但本身需無過失
且看現場有無標示
其車輛規格限制應以0.3公尺成0.5公尺以上之綠底白字之標示牌置適當位置
車輛規格限制(依現場定)
車長:4.9公尺
車寬:1.85公尺
車高:1.5公尺
車重:1600公斤
車種:(中型車輛)
其注意安全事項應以0.3公尺乘0.5公尺以上黃底黑字之標示牌置於出入口適當位置。
注意事項:
一、 除駕駛者,餘人員勿進入。
二、 車輛請停於車台板中央。
三、 依指示燈號,停妥車輛。
四、 請拉手煞車,鎖好車門。
五、 儘速離開設備,勿逗留。
當時不知道你有沒有將現場一一拍照存證?修車的單據是否有索取?報案三聯單.下一個使用者的說詞...證據越多越好,該跟誰主張權益受損?這一點我不敢肯定的跟你講,但我會建議你去免費法律咨詢處詢問比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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