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新房子在10月12日交屋了, 目前仍在裝潢中,今天接到建商來電說, 我們要繳交這個月的水電費,繳完之後再跟他們請款退錢.想請問一下, 這樣的方式是合理的嗎?還是建商應該將10月份的水電費全繳,再跟我們收之後10/12~10/31的水電費?對於這一點, 我跟建商的認知不一樣,所以上來問問有過此經驗的網友, 希望能得到一些協助,謝謝大家.
你好我的案例可以提供你參考我是在9月4號交屋不過因為建商允諾幫我們修改廚房所以交屋前就開始修改其實理論上不可以啦,應該要等交屋後才能做這種動作(房子已經蓋好了,非預售屋)然後最近收到一張帳單可能是因為改格局吧水費近千(用了60多度水的樣子,沒啥印象)我記得是收到9月多我就打電話去問建商這張算誰的建商說請我拿去給他們,算他們的其實整個水費收費週期中我們已經付完錢,開始修改格局了只是因為驗屋跟修改格局所以拖延交屋水費計算週期還涵蓋到交屋之後所以建商幫我們吸收了建議你跟建商凹凹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