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媽媽新聞稿]社區規約定的好,民眾拒繳管理費,就讓由政府來催繳!

這一篇是上個月的文章了
文章來源:
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23907108
我比較好奇的是,目前有社區真的把"管理費"在規約中定義為"公共基金"
然後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來幫忙催繳欠費的嗎?

如果行得通,倒是個不錯的方法,所以幫忙宣傳一下,也請教大家的看法

節錄部份原文:


■管理費篇:
(1)開明定義: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區分所有權人定期繳納的
「管理費」清楚界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應繳納之公共基
金」,並且明定於社區規約。
(2)當有拒繳管理費情形發生時,管理委員會以書面催告卻未獲回
應,即可向地方主管機關舉報,若住戶未在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繳清所
積欠的費用,則主管機關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6款之規
定,處以新台幣4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2009-10-23 17:07 發佈
以前我這樣想 現在可不這樣想

如果今天貴管理委員會錢亂用 又按照如此做
1. 那管委會連公共基金的本都用光了
2. 為了幾千元的管理費 一次罰四萬 這大炮打小鳥
3. 管理費到底是私權還公權
如果此文為真 那無對待給付的管理費 和稅有無不同
那稅捐法定 應該立法院定一個標準
否則碰到惡質的管委會 它一坪收一千 然後就因為更名
政府就用公權力介入 會不會太強盜了

我覺得崔媽媽是一個很好的NGO 但是這件事或許太草率
電動車 wrote:
以前我這樣想 現...(恕刪)


社區管委會由於沒有公權力,所以,在管理上常力不從心
將管理費的名稱改為公共基金,就是希望由私權變公權
不用上法院,以公權力來解決,會方便許多
另外
雖說要罰四萬,但該程序應該是,管委會有催繳(寄存證信函),且在主管機關限期內,還是不繳,才會受罰


至於"管理委員會錢亂用",我也是會擔心
規約雖規定,10萬元以上需區權會通過,1-10萬需管委會同意,1萬以下由主委決定
不過,管委會想亂花錢,10萬以下,多個幾次一樣很驚人
而且,領錢只要主委,財委蓋了章就可以了,真要貪,好像也不是太難

至於管理費一坪多少錢,是要區權會決議才算數
如果很不合理(一坪1000元),應該不會通過吧
找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89,訴,3229 的裁判書,提供參考

台北縣蘆洲園中天大樓社區,住戶積欠管理費
管委會以積欠"公共積金"之理由,報請縣府處4萬之罰款
住戶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仍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主要的見解為,管理費亦屬條例所稱之公共基金

節錄原文如下:
公寓大廈建物既有私人及公共設施之區分,則關於公共設施與公共安全等維護所需之費用自需由住戶分擔,為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明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則有
(1)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2)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3)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等四種。
其中第一項給付義務乃屬公寓大廈之起造建商,該筆費用之金額固定,隨時日之經過而減少;
而建商於將房屋交予買受人履行買賣契約完畢、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為移交後,一般除有出賣
人應負之義務外,即不再為管理義務。然只要公寓大廈存在即有管理、維護之必要,故為因應此項管理之支出,一般均於建商交屋後由區分所有權人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管理委員會之組織成員並議決有關社區之管理與住戶關於費用 之支付等原則,該項費用通常係按月繳納,一般通稱為「管理費」。因之管理費性質上應屬前述第二項所謂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之費用。

裁判書原文最後一段:原告事後 雖就所欠之管理費與管委會達成和解,亦無足影響被告裁罰之正當性
似乎,就算事後和解,還是得繳交4萬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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