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本社區要修訂某項規約,但是不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所以沒達法定標準。
現在有住戶竟然說要引用「公投法」其中第三十條 (通過或否決之門檻)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只要二分之一的住戶出席,二分之一同意修訂,那就通過規約修訂了。
請問各位大大可以這樣嗎???
這樣會不會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