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本社區這一屆的委員,本屆的任期是98.04.01-99.03.31。
但是主委及一位委員上任第二個月,就因為與部份委員意見不同而離任,
小弟因而被推選補任本屆主委而本屆管委會委員人數就已經沒有完全上任,現在更慘
,管委會現任委員人數剛過總委員人數的一半加一席。
可是本社區已有十餘年的歷史,各項設備(施)已逐漸老舊,
但依目前管委會人數,要推動各項工程、制度非常困難,因此本月初,
小弟就召集其他現任委員開一個臨時會,決定發放選票給目前尚無委員的梯棟所有權人補選委員,
因時間緊迫,發放對像僅限現居本社區該梯所有權人。
但問題來了,前任主委向管委會反應,管委會作法越權,
因為住戶規約只規定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但沒有規定若遞補委員不作該如何處理,
因此他主張管委會此次選舉無效,並要求管委會召開臨時住戶大會,改選整個管委會。
小弟查了相關的法條,並未對此一部份有很深的著墨,
因此請問有無網友的社區有類似的情況,或有其他的法律見解可供參考,謝謝。
第25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albert_yt27 wrote:
就是有這種機車的住戶,r叫他自己來當管委他又說不要,真貝戈戈!...(恕刪)
還有更麻煩的,他還去煸動其他的委員離任,
後來還好那位委員覺得為社區服務是大家的事何必分那麼多,又答應留任。
cthu6666 wrote:
直接擺爛不就好, 這些有意見的就會出來當委員了
不可行,原因有二
1.那些住戶就是不願出來,不過管委會作事他就是有意見
2.小弟是主委,要是管委會擺爛致社區出事的話,小弟就有大麻煩了
wenchang wrote:
那就看那個棟別沒有委員就由那棟樓層產生就好了..
1.目前就是拜託那沒目前沒有委員的梯棟找人出來當委員,沒有一個人有意願,只好用個別梯棟的方式補選
2.小弟社區管委會出席例行月會,有出席費可領,其餘沒啥福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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