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買的新屋要交屋了
收到銀行傳真給我的產權
裡面車位是跟主建物列在同一張產權上
打去問代書, 他說現在的車位都沒有另外一張獨立的產權
然後說車位以後要賣的話只能賣給同社區的
請問大家這樣是正常的嗎?
哪有買了車位不能自己決定要賣誰的道理?
還是說這是因為我的是獎勵車位的關係?
1、法定停車位:
1)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2)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3)由於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必須隨著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
2、增設停車位
1)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3、獎勵停車位:
1)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 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所設置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3)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4、民眾購買停車位時須注意之事項:
1)停車位的用途為何,究竟屬於那一類停車位。
2)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為何,是登記為大公、小公,還是主建物。
3)確定權利範圍為何,是否包含所有權與使用權。
4)停車位之規格與型式為何,是「平面式」或「機械式」,並註明其尺寸及淨高。
5)停車位產權以「共有」持分登記者,須注意是否有「分管」契約及該契約之效力。
想像力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本能,也是人間進步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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