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應該沒這方面的問題了吧版大的問題我覺得比較像是“亂倫”那種關係吧(不知怎麼形容)同姓之間結婚很多啊,應該沒這種問題吧,如果有朋友們有相關的論文或是資訊來佐證的話請提供哦再者…我姓忻這問題對我來說不會發生(逃~~)
近親結婚生下的小孩較容易有些基因上的異常同性只是一個比較粗略的分辨方式而已並不代表一定會生出有異常的小孩像是 蕭、葉、鍾(鐘)這三個姓氏有一些是早期客家人逃難時,為避免滅族,把家族分做三個姓氏,因此有些上面三個姓氏的客家人,會要求子女不得跟上面三個姓氏的人結婚。主要也是避免遇到近親。有其他版友建議看族譜比較好,不過才剛認識... 有機會看到對方族譜嗎?
我今年41,爸媽是同姓,祖籍都是福建我不太聰明,又蠻懶的,也常常發呆,學歷研究所畢業,最近才剛買殼,小孩三隻,老大才6歲,珠算檢定剛過老妹留學歸國,雖然嫁不出去,扯太遠了古代常常有表哥表妹送作堆,我想比同姓基因還更接近,所以不必擔心啦!!
sulaba12 wrote:我最近認識一個跟我同...(恕刪) 還是去查查族譜和親友比較穩以前有個新聞報導說兩人交往許久,直到會見雙方親友才發現他們是姑姪關係因為親人久未連絡加上兄弟姐妹年紀差很大才發生這種事當然這種事機率極低也不是同姓一定不行,但check一下比較好(早晚也是要面對父母的???的)很巧的我office就有兩對同姓的...更正,上google查了一下不是會見親友,而是"小倆口生下「愛的結晶」兩年後,男方才發覺自己另一半竟是他的堂姑姑"近親的婚姻關係無效─由堂姑姪結婚的案例談起─http://www.kdais.gov.tw/radio/book/book26/26-6-28.txt90.12.22(一)在現實的社會中,青年男女多在外地謀生,因而導致親情關係冷漠與疏遠,以致有些近親相見不相識,彼此形同陌路,更甚者還發生愛慕之情,進而攜手步入結婚禮堂,雙方家長亦不知有親族關係;但是,依法論法,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最近,屏東縣就發生這樣的事例,等小倆口生下「愛的結晶」兩年後,男方才發覺自己另一半竟是他的堂姑姑,且尚在「旁系血親六親等」之內,輩分亦不相同,女方於是黯然地向法院訴請撤銷這樁婚姻。有了這件案例,目前為了生活在外工作的青年男女,應與親族 (戚)間多多連繫,不時相互走動走動,以免彼此相見不相識,而釀成婚姻上的憾事!這件「堂姑姪」結婚案是發生在屏東縣一名陳姓青年的身上,他於五年前為了生活到外地工作,和一名同為陳姓的女子相識,由於男有情、女有意,兩人在交往沒有多久,就論婚嫁,兩人從訂婚、結婚到設宴請眾多親朋好友吃喜酒,男方家長未認出女方家長是自己的伯父,而女方家也沒有看出來男方家是自己的姪兒,同時參加婚禮吃喜酒的親友們亦都未察覺他們兩家有宗親關係。這對小夫妻在結婚後彼此生活得恩恩愛愛,不久後即生下一個白胖的兒子,小夫妻在分別深入各親屬背景及家族成員後,竟發現雙方有許多親戚相同,再經進一步查證後,陳姓青年才發現自己深愛的太太,竟然成了自己的「堂姑」,等於是父親的同一輩分。女方得知此情後,尤如晴天霹靂,她受此打擊後即黯然離家,並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間向屏東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婚姻無效。法官在調查審理後,證實男女當事人確實有「旁系血親六親等」內的關係,且輩分也不相同,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是不得結婚的,所以判決這件「堂姑姪」的婚姻無效。承審法官表示,上述這件「堂姑姪」的婚姻,是在雙方互不知情的情況下造成的,而且還生下了「愛的結晶」,在這種情況下,孩子是無辜的,雖然婚姻無效,仍必須由其中一人辦理認養的程序,來撫育孩子。法界人士表示,現代法律有近親不通婚的規定,這是以「優生學」來考量的,因為近親結婚,所生的孩子有些在健康上有疑慮,對於民族人種改良有所妨礙;然而,我國古早對此也有限制,依據古籍記載,在周代即有「同姓不婚」之禁。而近代人的姓名紊亂,同姓不一定是同宗,為了防止近親通婚,所以必須用法律來規定。依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親屬關係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表兄弟姊姐,不在此限。同條文第二項更規定,姻親結婚的限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也就是說在離婚後,這項限制仍然有效。法界人士說,為了消除相見不相識,親戚間應經常連繫與走動,不可因生活及工作而疏遠,甚至形同陌路,等到在外的年輕人彼此相戀而結婚,再謀求補就為時己晚了!連結婚宴客都沒發現,真的是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