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姓結婚........

我最近認識一個跟我同姓的女生可能發展成男女朋友
可是有聽說同姓生的小孩智商會比較低又或者有某些問題....
請問這是有根據的媽? 還是只是傳說而已

2009-06-21 23:1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同姓
現在應該沒這方面的問題了吧

版大的問題我覺得比較像是“亂倫”那種關係吧(不知怎麼形容)

同姓之間結婚很多啊,應該沒這種問題吧,如果有朋友們有相關的論文或是資訊來佐證的話請提供哦

再者…我姓忻
這問題對我來說不會發生(逃~~)
要慎重一點的話
比對一下雙方的族譜
往往連續劇中的悲劇,有時會發生在現實生活中
我弟及他老婆也是同姓阿!!
人家女兒已上國中,聰明的很哩!!
那似乎是為了避免"近親通婚"而來的習俗
去查一下民法看幾親等內不能通婚,再確定小倆口不是親戚然後就可以推了
近親結婚生下的小孩較容易有些基因上的異常
同性只是一個比較粗略的分辨方式而已
並不代表一定會生出有異常的小孩

像是 蕭、葉、鍾(鐘)
這三個姓氏有一些是早期客家人逃難時,
為避免滅族,把家族分做三個姓氏,
因此有些上面三個姓氏的客家人,
會要求子女不得跟上面三個姓氏的人結婚。
主要也是避免遇到近親。

有其他版友建議看族譜比較好,
不過才剛認識... 有機會看到對方族譜嗎?

主要是怕碰到近親(或遠親)
如果是近親(或遠親)的話,當然可能有優生學的問題
所以算是有根據囉,只是同姓不是重點,「可能是近親」才是重點
我今年41,爸媽是同姓,祖籍都是福建
我不太聰明,又蠻懶的,也常常發呆,學歷研究所畢業,最近才剛買殼,小孩三隻,老大才6歲,珠算檢定剛過
老妹留學歸國,雖然嫁不出去,扯太遠了
古代常常有表哥表妹送作堆,我想比同姓基因還更接近,所以不必擔心啦!!
sulaba12 wrote:
我最近認識一個跟我同...(恕刪)


怎會發這一版?

發「時尚生活」版吧!
sulaba12 wrote:
我最近認識一個跟我同...(恕刪)

還是去查查族譜和親友比較穩
以前有個新聞報導說兩人交往許久,
直到會見雙方親友才發現他們是姑姪關係
因為親人久未連絡加上兄弟姐妹年紀差很大才發生這種事
當然這種事機率極低
也不是同姓一定不行,但check一下比較好(早晚也是要面對父母的???的)
很巧的我office就有兩對同姓的...
更正,上google查了一下
不是會見親友,而是"小倆口生下「愛的結晶」兩
年後,男方才發覺自己另一半竟是他的堂姑姑"

近親的婚姻關係無效─由堂姑姪結婚的案例談起─
http://www.kdais.gov.tw/radio/book/book26/26-6-28.txt
90.12.22(一)

在現實的社會中,青年男女多在外地謀生,因而導致親情關係冷
漠與疏遠,以致有些近親相見不相識,彼此形同陌路,更甚者還發生
愛慕之情,進而攜手步入結婚禮堂,雙方家長亦不知有親族關係;但
是,依法論法,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

最近,屏東縣就發生這樣的事例,等小倆口生下「愛的結晶」兩
年後,男方才發覺自己另一半竟是他的堂姑姑,且尚在「旁系血親六
親等」之內,輩分亦不相同,女方於是黯然地向法院訴請撤銷這樁婚
姻。

有了這件案例,目前為了生活在外工作的青年男女,應與親族 (
戚)間多多連繫,不時相互走動走動,以免彼此相見不相識,而釀成
婚姻上的憾事!

這件「堂姑姪」結婚案是發生在屏東縣一名陳姓青年的身上,他
於五年前為了生活到外地工作,和一名同為陳姓的女子相識,由於男
有情、女有意,兩人在交往沒有多久,就論婚嫁,兩人從訂婚、結婚
到設宴請眾多親朋好友吃喜酒,男方家長未認出女方家長是自己的伯
父,而女方家也沒有看出來男方家是自己的姪兒,同時參加婚禮吃喜
酒的親友們亦都未察覺他們兩家有宗親關係。

這對小夫妻在結婚後彼此生活得恩恩愛愛,不久後即生下一個白
胖的兒子,小夫妻在分別深入各親屬背景及家族成員後,竟發現雙方
有許多親戚相同,再經進一步查證後,陳姓青年才發現自己深愛的太
太,竟然成了自己的「堂姑」,等於是父親的同一輩分。女方得知此
情後,尤如晴天霹靂,她受此打擊後即黯然離家,並於民國八十八年
九月間向屏東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婚姻無效。

法官在調查審理後,證實男女當事人確實有「旁系血親六親等」
內的關係,且輩分也不相同,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是不得結婚
的,所以判決這件「堂姑姪」的婚姻無效。

承審法官表示,上述這件「堂姑姪」的婚姻,是在雙方互不知情
的情況下造成的,而且還生下了「愛的結晶」,在這種情況下,孩子
是無辜的,雖然婚姻無效,仍必須由其中一人辦理認養的程序,來撫
育孩子。

法界人士表示,現代法律有近親不通婚的規定,這是以「優生學
」來考量的,因為近親結婚,所生的孩子有些在健康上有疑慮,對於
民族人種改良有所妨礙;然而,我國古早對此也有限制,依據古籍記
載,在周代即有「同姓不婚」之禁。而近代人的姓名紊亂,同姓不一
定是同宗,為了防止近親通婚,所以必須用法律來規定。

依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親屬關係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表兄弟姊姐,不在此
限。同條文第二項更規定,姻親結婚的限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
亦適用。也就是說在離婚後,這項限制仍然有效。

法界人士說,為了消除相見不相識,親戚間應經常連繫與走動,
不可因生活及工作而疏遠,甚至形同陌路,等到在外的年輕人彼此相
戀而結婚,再謀求補就為時己晚了!

連結婚宴客都沒發現,真的是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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