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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住戶規約誰較大?地下停車場停機車一問?

各位網友安安,

小弟住的社區大樓近日將開「區分所有權大會議」
之前因我有建議修訂不合時宜的住戶規約,

現在管委會已修訂出來,
但有幾點我覺得有問題,
想來請教一下熟悉的網友,看能否幫我解惑一下,

1.住戶規約其中一條修訂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今,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出席人數需達二分之一始得開會.....」
(本意是好的,能讓開會決定的事項較快達成,免開第二次會,但好像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出席的人數三分之二有出入?這樣的規約有實質效力嗎?)

2.住戶規約內原有「機車停車位每半年抽籤乙次,每戶限登記乙部機車,上半年已抽得機車位者,下半年由未抽得者先抽。若有未依規定停車者,管理委員會得開勸導單,半年內勸導單超過三次者,停發停車證乙次(半年)。機車清潔費:停於自己車格內者每半年二百五十元,停放機車格內者,每半年五百元」
 修訂要全數刪除!

因早期有另規劃機車停車位給大家付費租用,但不夠使用,
後來就開放汽車停車位也可停放機車,結果卻變成機車位有剩,
我反應多次,管委會均以仍有機車位回應我,要我找看看剩下的機車位是否有合適的,
這原本應是我反應給管委會要處理的事,結果反而要我自行提案來處理?

先說明一下,我住的大樓已近五年,我搬進來二年多,機車位未抽籤過
機車位本身無產權,是管委會還是住戶大會決議後才加劃的,

其實我要的只是一個公平性,讓後來的新住戶(包含我)也有可能抽到好的機車位
但卻讓管委會搪塞我,住戶敷衍我
(開會時,有住戶跟我說,我也是等好幾年才換到現在的機車位,唉~)

我爬過文,地下停車場若非原建築執照的使用目的,私劃機車停車位好像是違法的~
但管委會不公平處理,我又不想當出頭鳥,有解嗎?@@"


感謝耐心看完,
===============================
當然我也知道管委會辛苦啦,(我們這邊的管委會是沒有支薪的)
有時又會與廠商、住戶、委員間鬧不愉快,
真的是吃力不討好,但...總還是要幫住戶們作點事吧~^^"
2009-06-16 10:47 發佈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
所以只要你們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開會人數,就以社區規約為主~

2.規約的條文刪掉了,那就看管理委員會有什麼新的管理辦法,基本上機車位如果沒有產權,大多都是約定共用,
是除另有約定外,是不能由特地定人使用的


至於機車位的劃定,大多是增加住戶可用空間,要以違法的話,台北縣市有規範機車位大小,
如果涉及其他公用空間的規劃使用,嚴重的話會觸犯消防法。

但是,這樣的大多是告訴乃論,除非是縮減住戶可使用的數量,
以增加來說,很多社區住戶大多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因為要合法,自然數量會縮減。

chenjal wrote: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恕刪)


感謝chenjal大的解說,這樣小弟有多了解一些些,

到時候開會時再針對「機車位沒有產權,需約定共用」來請住戶們支持,
(只是怕又遇到那種鄉愿的住戶與管委~~~)

再次感謝唷~~
一流的服務精神應具有一流的情緒控制,一流的管理人才更應具有一流的情緒管理。
關於約定共用
避免你誤會,你可以問一下你們管理委員會,機車停車位的位置為何種用途
約定共用、約定專用(不是管理委員會自訂的喔,是要以起造人向建管課申請的為主)

大部分社區的機車位沒產權,區域大為約定共用,
如果你的社區也是,
管理委員會無其他管理辦法去規範使用,那裡應只要是所有權人均可使用。

如果這這樣,不用等到所權大會~直接向管理委員會要求說明與改善。
不過社區規約另有規範管理事項時以社區規約為主(前提是不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法、刑法...等(法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管理委員會的規範母法)
社區規約 (區域自訂規約)
管理委員會(執行單位)

底層不得與上層牴觸,牴觸者以上層為主。
chenjal wrote:
關於約定共用避免你誤...(恕刪)



再次感謝chenjal大的解說,
(權限不夠,不能回覆加分給您,改由文章加分給您囉~^_^y)

我們大樓的機車位是散在地下三個樓層,非集中單區,
有些在電梯邊、有些在車位邊、有些在走道邊、樑柱邊...

之前有問過管委會的人,說機車位是後來才劃的,
所以使用執照上應該是沒有登記用途,
(回去後再細問看看)

應該是只有之前的住戶大會決議增劃機車位後給大家使用,
(這樣不能算是約定共用嗎?還是一定要建照上的才算?)

只是...據某位住戶說法,從來沒有抽籤過...


我反應給委員會幾次這個公平性問題,
就如前述,管委、住戶就回說還有空機車位、叫我找住戶換、等有適合的....敷衍我~

刪規約不新訂規約就算了,還叫我提案來處理~~~>"<

總之,再次謝謝您的解說囉~~~
======================================
加上原本的腳踏車、機車亂停,擺放雜物...;管委會就是沒迫力處理,
大家都不想得罪人吧~~
一流的服務精神應具有一流的情緒控制,一流的管理人才更應具有一流的情緒管理。
幾本上產權是共用的
那就要符合公平性

之前如果大家沒意見就可以繼續鄉愿下去
但是如果有意見的話
是可以據以力爭 因為大家持分的區域是一樣的
沒有先來後到之別

我家這邊樓下的停車位 今年也是如此
我身為委員 就要照顧大家
前提是要公平公正公開啦
換個角度來說 這樣大家對社區的事 才會參與
約定共用是用區域來區分

在約定公用區域劃分機車位,不是指新增加的車位為約定共用,
而是該區都是約定共用。

因此,如果管理委員會在約定共用的區域劃分停車位,
也不能作為特定住戶使用(除非規約另有約定)

你們社區原來的規約載明的很清楚有使用辦法~但是卻刪除了
目前以你的說法,你們的社區有點類是先佔先贏,
這不符合該區域的使用辦法。

建議你一個作法,和幾個跟你有同樣的問題的住戶,以書面提案,
要求管理委員會針對其區域的使用項目(公用/專用)進行說明,
並對機車位使用規範進行說明(請要求載明於會議紀錄),會議記錄公告後,
管理委員會如果無法給予合理的解釋,你可以依法律程序進行自救(你可以詢問建管課)。

在社區大會討論會有一個問題,
就是大部分已經佔有車位的住戶 VS 少數沒有車位的住戶,
很容易淪為多數暴力。
vicent_hsu wrote:
幾本上產權是共用的那...(恕刪)


感謝您的支持,我會努力爭取的,
(就像我跟管委會說的,就算我沒抽到好的機車位也沒關係,要的只是一個公平使用)


chenjal wrote:
約定共用是用區域來區...(恕刪)


哇!昨回家已把住戶大會的提案單送出去了說,要收回來嗎?~~@@"

平常住戶也沒什麼連絡,不知道要怎樣串聯其它相關問題的住戶~

其實也是會想說萬一住戶大會上的住戶們,
也是一樣與在開管委會月會的時候一樣回應我,
(回說還有空機車位、叫我找住戶換、等有適合的....)
那就等同您說的淪為多數暴力,

可是...就是因為我在管委會反應二、三次機車位的問題無效,
(沒很強力要求管委會啦!我也不想當壞人~)
後來主任見我仍堅持,才叫我在住戶大會提案~
只好寄望來開住戶大會的都是明理人居多支持囉~~

再不支持我,就報建管處(違反使用執照)、消防局(無消防檢查),
大家機車都沒得停地下室,只能停外面~
(這樣作會得罪不少住戶,但這是不支持我時,很生氣時的最後一步~~)

再次感謝您的解答哦~~
一流的服務精神應具有一流的情緒控制,一流的管理人才更應具有一流的情緒管理。
chenjal wrote:
約定共用是用區域來區...(恕刪)


昨天開了住戶大會,
被chenjal大猜中,多數暴力把機車位要抽籤的規約刪除了,
(也或許是我表達能力差,沒能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吧~ )

我提案請大家支持公平抽機車位,
有住戶提說因旁邊若有機車位,到時候損毀易有爭議,
所以追加了「鄰近私人車位者得優先取得旁邊機車位,以防車輛損毀爭議」
(意即只抽非一般汽車位旁的機車位)
也因怕常抽籤麻煩擾民,所以也提出了一年抽籤一次的第三案,

(一樣也還是有人提說都還有空的機車位可讓人使用;也不想想,之前劃完機車位抽籤也是不夠使用,後來才決議開放汽車位可停放機車,才變有剩幾個較不便利的機車位了,那我還不如像停外面就好?)

我想此立約,應該有顧到公平公正,也照顧到擔憂旁邊停放機車毀損汽車的可能爭議,


昨天因來開會有半個月的管理費減免,
所以出席人數有超過三分之二,
但我覺得管理公司的經理取巧,
把投票表決提成三選項,這樣只要過1/3就通過了,
1.取消機車位抽籤規約----過1/3,但未過1/2
2.機車位半年抽籤一次,鄰近私人車位者得優先取得旁邊機車位,以防車輛損毀爭議----0
3.機車位一年抽籤一次,鄰近私人車位者得優先取得旁邊機車位,以防車輛損毀爭議----零星幾票
(2與3跟本是類似的選項,不想表示意見的人還是很多)

第一選項通過後,機車位已成先佔先用,只能遞補,已變"多數人專用"了

其實其間已表決過一次,都沒有過半數,也都只有幾票,(觀望的人太多了)
經管理公司提醒,若沒過半,規約將仍維持原案不變更,
才又舉行一次表決,刪除掉此條文,
(管理公司經理說因提三選項,所以過1/3這樣就算是過半了)


想請問chenjal大 或熟悉公寓大廈管理的網友,
是否仍有讓規約重新訂定公平使用的轉寰餘地?


0.該投票過1/3不算,投票仍需過1/2才算??
1.要求管委會在未公佈實施新規約前,依舊規約實行機車位抽籤,
2.向建管處反應,協助公平使用共用區域?
3.其它...


還有一問就是
管理公司的經理說:「只要住戶大會有決定增劃機車停車位,就是合法的」
這樣是正確的嗎?
大部份查到的資料是未通過建築使用執照、未通過消防檢查的增劃車位就不合法?
我可以拿去反駁他嗎?

應該是不會搞到通知建管處、消防檢查單位,
變社區公敵對我又沒好處~~
========================================

老實說,不想多事,但更不想看到那麼不公平的事,
18%、免公教免稅....國家的法律都一直朝公平、公正的方向修正,
身住的大樓卻是如此訂定規約?
讓我寒心的是大樓的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未能站在公平、公正的考量上來制定規約使用共用區域,


也許就放給它爛?不要管了~~~

一流的服務精神應具有一流的情緒控制,一流的管理人才更應具有一流的情緒管理。
分成幾個部分
修改規約到底要多少才能生效 1/3 or 1/2 ?
正確來說,要看你們規約所提的規範,
以內政部的範本來說,要修改規約,幾項重大的需要2/3以上,
其他的都要1/2以上同意,才能夠修改規約,
但是如果規約另有規範,應該從其約定。

如果你們社區規約沒有這項規範,那1/3就通過,你可以主張,未達出席所有權人及其所有權比例半數以上同意,該決議無效。


增加的機車位,基本上都不符合消防法規與建築法,
你們的物業只說對一半,
社區規約是能約定什麼區域做什麼用途,但事前提是不能違法。

因為你的問題涉及社區規約,
每一個社區都有自訂的規約,有的自訂的很完善,有的卻是簡簡單單的,
沒看過你們的規約,也很難這樣隔空給你解答,

不過,就你目前提供的資料,
社區規約機車位的辦法被刪除了,
那你們管理委員會用什麼辦法來管理機車位?
先佔先贏?
還是另有分管契約?

如果某住戶去霸占某個住戶的機車位,看管理委員會用什麼辦法/條文,來證明那機車位該誰使用?

就算是每戶均有一個車位,也得有一份管理辦法,去約定車為由誰使用,絕對不是先佔先贏。


建議你,拿著社區規約,管理委員會的機車位管理辦法,走一趟各縣市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必須先預約),
讓他們來協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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