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住的社區大樓近日將開「區分所有權大會議」
之前因我有建議修訂不合時宜的住戶規約,
現在管委會已修訂出來,
但有幾點我覺得有問題,
想來請教一下熟悉的網友,看能否幫我解惑一下,
1.住戶規約其中一條修訂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今,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出席人數需達二分之一始得開會.....」
(本意是好的,能讓開會決定的事項較快達成,免開第二次會,但好像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出席的人數三分之二有出入?這樣的規約有實質效力嗎?)
2.住戶規約內原有「機車停車位每半年抽籤乙次,每戶限登記乙部機車,上半年已抽得機車位者,下半年由未抽得者先抽。若有未依規定停車者,管理委員會得開勸導單,半年內勸導單超過三次者,停發停車證乙次(半年)。機車清潔費:停於自己車格內者每半年二百五十元,停放機車格內者,每半年五百元」
修訂要全數刪除!
因早期有另規劃機車停車位給大家付費租用,但不夠使用,
後來就開放汽車停車位也可停放機車,結果卻變成機車位有剩,
我反應多次,管委會均以仍有機車位回應我,要我找看看剩下的機車位是否有合適的,
這原本應是我反應給管委會要處理的事,結果反而要我自行提案來處理?

先說明一下,我住的大樓已近五年,我搬進來二年多,機車位未抽籤過
機車位本身無產權,是管委會還是住戶大會決議後才加劃的,
其實我要的只是一個公平性,讓後來的新住戶(包含我)也有可能抽到好的機車位
但卻讓管委會搪塞我,住戶敷衍我
(開會時,有住戶跟我說,我也是等好幾年才換到現在的機車位,唉~)
我爬過文,地下停車場若非原建築執照的使用目的,私劃機車停車位好像是違法的~
但管委會不公平處理,我又不想當出頭鳥,有解嗎?@@"
感謝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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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也知道管委會辛苦啦,(我們這邊的管委會是沒有支薪的)
有時又會與廠商、住戶、委員間鬧不愉快,
真的是吃力不討好,但...總還是要幫住戶們作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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