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自地自建4層樓透天厝,二十幾年前蓋的,"據說"當時規定,到4層樓的高度就需建地下室,且應為防空避難室。以前,家門口柱子會貼一張標籤,說明此防空避難室所有人及可容納人數;且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員警來訪查,並請所有人在訪查簿上蓋章。這麼多年來,因家中成員變多,逐漸利用到地下室,並在緊急出口加裝抽風扇。
今年,來訪的員警,告知避難室的緊急出口不能封住,需保持隨時可打開通行;家人告訴他,這是我家的地下室,為何不可做自家用途,員警也有點無奈,告知這也不是他管轄的權責,叫我們自已打電話去問,但是,下週他還是會來複檢,並說如被抽查到,會罰款6萬。
後來,打電話到建設局問,接電話的人員告知我們,這種防空避難室是不能撤消或變更,只能夠一直維持下去……
我在想,這麼多年來,附近及隔壁蓋了多棟的公寓,地下室肯容納得下咱家地下室規定的15人,那我家的地下室不能變更用途嗎?
想要請教大家,這樣的狀況,是真的只能這樣嗎?還是可以變更?還是有更好的方法解決?謝謝大家幫忙!
jonaschen2006 wrote:要變更有它的難度,雖然法令改為五樓以上需附建,但是因為之前內政部有解釋函,所以.....
我家是自地自建4層樓...(恕刪)
關於有增建、改建、修建或變更使用等行為之建築物,原防空避難室可否視為自行設置免受「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管制乙案
內政部90.5.2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四六九號函
本部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有關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面積之規定,放寬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附建標準。鑒於城鄉之差距及基於計畫疏散原則,有關防空避難設備之分配使用,應考量其豐裕之需求,以確保人民生命之安全,故原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宜繼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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