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_abc wrote:
人家明明說壞了 賠五百 何必要咄咄逼人 要拿出東西!!!
當作是捐出去 是不是就會好一點!何必去跟人結怨???
我完全不認同這點
那你借我一台車
隔天我跟你說車子壞了,五百賠你,也不讓你看車子
這樣子對嗎???
escudolin wrote:
在下11月截至今日 , 共進法院16次
法律不是解決問題最好的管道
現代人缺乏溝通技巧 , 執著於己見
最後打官司的結果
就是->增加法院的收入及工作量
->增加國庫收入-版主租屋收入 , 自用住宅稅率須補徵
->版主須去警察局作筆錄 ,或去法院提告成本
->未來開庭往返成本及時間成本
得失請自行衡量..(恕刪)


ivyweng wrote:
我是樓主...因為星...(恕刪)


flycode wrote:
人家肯賠錢,就跟女房...(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