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宜 wrote:
主委可以當十年?好奇...(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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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主委,財委,監委都只能連任1次,
(一任的任期1或2年,依規約之規定,若規約未規定,則為1年)
而且,所謂的連任1次的限制,包括主委,財委,監委換著當
例如,當一年財委,隔年當監委,則第三年則主委,財委,監委都不能幹了
內政部曾發函說明之
內政部95.4.28台內營字第0950802204號函
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為95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9條第3項所明定,其立法意旨,係為符合現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狀況,並避免產生特定住戶把持管理委員會之現象,修正擔任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者,有連任次數之限制,其餘管理委員無連任次數之限制,意即管理委員依其性質分為有連任次數限制及無連任次數限制二種,故擔任有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其連任後仍擔任上開性質之管理委員,無論是否為同一職務,均有前揭條例第29條第3項連任一次之限制,惟該職務擔任一次或連任一次後,得被選任為上開職務以外之管理委員。
參考資料
http://pwb.kcg.gov.tw/upload_file/publish/left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