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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恐怖的社區,管理欠費利息1290%


myhome431 wrote:
如果你這麼需要這樣的管委會來管理你們的社區
我真的很希這些人可以搬到你們社區去...(恕刪)

如果管委會這麼糟,
你應賅先搬家才對...
可能是黑道管委會,現在好像很多大社區都有這個問題,但利息不合法,應該不會輸,
不過....3年不繳,你也算是爛角...,不住就不繳,就是有你這種人,換個角度你也是恐怖的住戶


myhome431 wrote:
我因為積欠管理費,管...(恕刪)
我先說我的想法.......

我超討厭我們社區有人沒繳管理費的,

憑什麼他可以不用繳.........


你可以欠這麼久,真的算你厲害!!!!

上法院也是差不多而已.....
^^
你也可以跟他們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阿!
如果照你說的,他們無法提出完整的「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就請主管機關罰他們阿!
另外若你們的規約沒有「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
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或是沒有「前項會議
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應該也可以主張該條規約是無效的。

第 20 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
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
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
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
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 34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
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
保存。

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 48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
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
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
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
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老頭看到第5頁才弄清楚原來你的重點是這個:

欠費我本來就繳清了
但是他們不願意撤銷
除了利息還要我重複繳已經繳過的費用
只因為管委會當初沒有登記
再加上管委會所有的收據都已經不知去向
管委會應負舉證之責
而不是憑空捏造吧?


我知道你的標題是想讓大家知道事情有多誇張,但卻不是關鍵所在,所以很多人都被誤導,連帶給你的意見也都偏了,這樣對你來說除了洩憤之外,有其它幫助嗎?

老頭認為這很單純是兩造認知差距所造成的問題,他認為你沒交所以要補交且要玆息,而你認為你已經交了,對吧?

老頭跟你講幾點吧:
1.你有收據嗎?(老頭猜你一定沒有,否則就不用揮了)。若沒收據,建議你回想一下每月有沒有大概固定時間交錢,若有,調一下帳戶的記錄為證。

2.公寓大廈管理法中雖未明訂應繳納利息,但社區管理規章是由社區居民自訂,也就有它的效力存在。所以這一點不用問了,不要以這個為說詞,因為你站不住腳。

3.其它因為利息所衍生的問題也不用再說,理由同上。

以上三點,總結你目前只有一條路,就是舉證自己確曾繳費而管委會未註記。除此之外你跳到黃河也說不清。
另外,台中民意代表沈智慧對這方面有專長,事實上公寓管理條例就是他催生的,如果你在台中就試著去找他吧。

希望我沒會錯意,也希望有幫到你。
有一些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其召集人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
則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主張該區權會決議無效
法院的判決: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權人,應依上揭規定定之,且係以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為限,洵無疑義"
"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開,所為之決議即當然自始無效"

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90號


myhome431 wrote:
我因為積欠管理費,管...(恕刪)


蠻有意思的一篇文章。

看完後我有幾個疑問
1. 版主繳納了幾期,及收據保存?
2. 滯納金的定義首先是契約成立(公共保險屬強制性,故不需要)而大樓管理委員會,對於收取滯納金其合法性?? 及上限…這點可能要律師來解釋,版主幫我問一下律師…= =?
......
所以現在是要互咬攻擊了~~
…的確憑證是要保存五年…
這個滯納金收取真的很不合理.....

良禽擇木而居,鳥比樹美是常規,啄木鳥也是有選擇的....

所有不繳管理費的王八蛋, 用的藉口都是這個

myhome431 wrote:
不是不繳
是繳了不知去向
管委會沒有保存繳費記錄
所有的數字都是他們說了算數
這樣你還會繳費嗎?

重點是這一行

每個月管理費560元, 像是在A錢的管委會嗎?

連560元都不想繳的人, 我覺得被告是活該

有沒有想過, 你被告, 可能很多社區的善良住戶心中是叫好的

myhome431 wrote:
每月管理費560,共欠費43個月(43x30=1290日)
1290/365 = 3.5(年)
我個人同意1%的日息有點Over, 但是

樓主這3.5年都不住在家嗎?
如果是, 是否抗爭自行決定.
如果不是, 我不客氣的說, 真的XXX, 用了社區的資源都不會想到要付錢, 還搬出一堆法律條文.

"所以我就算房子要被查封也一定要打贏官司" => 我個人認為真讓你打贏官司才是沒天理, 那大家都可以不必繳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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