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黑道管委會,現在好像很多大社區都有這個問題,但利息不合法,應該不會輸,不過....3年不繳,你也算是爛角...,不住就不繳,就是有你這種人,換個角度你也是恐怖的住戶myhome431 wrote:我因為積欠管理費,管...(恕刪)
你也可以跟他們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阿!如果照你說的,他們無法提出完整的「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就請主管機關罰他們阿!另外若你們的規約沒有「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或是沒有「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應該也可以主張該條規約是無效的。第 20 條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第 34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第 35 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第 48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老頭看到第5頁才弄清楚原來你的重點是這個:欠費我本來就繳清了但是他們不願意撤銷除了利息還要我重複繳已經繳過的費用只因為管委會當初沒有登記再加上管委會所有的收據都已經不知去向管委會應負舉證之責而不是憑空捏造吧?我知道你的標題是想讓大家知道事情有多誇張,但卻不是關鍵所在,所以很多人都被誤導,連帶給你的意見也都偏了,這樣對你來說除了洩憤之外,有其它幫助嗎?老頭認為這很單純是兩造認知差距所造成的問題,他認為你沒交所以要補交且要玆息,而你認為你已經交了,對吧?老頭跟你講幾點吧:1.你有收據嗎?(老頭猜你一定沒有,否則就不用揮了)。若沒收據,建議你回想一下每月有沒有大概固定時間交錢,若有,調一下帳戶的記錄為證。2.公寓大廈管理法中雖未明訂應繳納利息,但社區管理規章是由社區居民自訂,也就有它的效力存在。所以這一點不用問了,不要以這個為說詞,因為你站不住腳。3.其它因為利息所衍生的問題也不用再說,理由同上。以上三點,總結你目前只有一條路,就是舉證自己確曾繳費而管委會未註記。除此之外你跳到黃河也說不清。另外,台中民意代表沈智慧對這方面有專長,事實上公寓管理條例就是他催生的,如果你在台中就試著去找他吧。希望我沒會錯意,也希望有幫到你。
有一些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其召集人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則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主張該區權會決議無效法院的判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權人,應依上揭規定定之,且係以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為限,洵無疑義""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開,所為之決議即當然自始無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90號
myhome431 wrote:我因為積欠管理費,管...(恕刪) 蠻有意思的一篇文章。看完後我有幾個疑問1. 版主繳納了幾期,及收據保存?2. 滯納金的定義首先是契約成立(公共保險屬強制性,故不需要)而大樓管理委員會,對於收取滯納金其合法性?? 及上限…這點可能要律師來解釋,版主幫我問一下律師…= =?......所以現在是要互咬攻擊了~~…的確憑證是要保存五年…這個滯納金收取真的很不合理.....
重點是這一行每個月管理費560元, 像是在A錢的管委會嗎?連560元都不想繳的人, 我覺得被告是活該有沒有想過, 你被告, 可能很多社區的善良住戶心中是叫好的myhome431 wrote:每月管理費560,共欠費43個月(43x30=1290日)
1290/365 = 3.5(年)我個人同意1%的日息有點Over, 但是樓主這3.5年都不住在家嗎?如果是, 是否抗爭自行決定.如果不是, 我不客氣的說, 真的XXX, 用了社區的資源都不會想到要付錢, 還搬出一堆法律條文."所以我就算房子要被查封也一定要打贏官司" => 我個人認為真讓你打贏官司才是沒天理, 那大家都可以不必繳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