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sers wrote:
有一種規則叫做申請...(恕刪)
樓上的中肯!

小六子 wrote:
這個問題政府部門要打屁股,坦白說連政府部門的職員自己都搞不清楚,法定的不明確導致大家解讀各異,各縣市做法不同,桃園地區目前就我認知就是買車位的人持分車公(所有車位面積的總合)其它所有住户(也包含有買車位的住户)則持分大公減去車公部份,因為地下室的用途是"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所以車道也在防空避難的用途內,所以你可以管制但不能限制進入才對,另有一種公設分配法則是有買停車位的人持分會比沒買車位的多一些,再用協議的方式讓有買車位的人使用幾號車位,近幾年法令又有變更要求權狀必需登載停車位號,平面圖上都會有編號,另外各樓梯住户再區分各自的小公(樓電梯間加屋頂機房水箱等),這問題吵這麼多年了,就沒見那個單位出來一次說清楚。看大家真的很像"桃谷六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