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深夜指的是凌晨零點到五點,而噪音指的是噪音管制標準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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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論此條第三款在實務根本不可行,請問如何認定噪音?如何舉證?
只靠員警主觀認定就要罰我六千,我絕對跟他玩到底!而且我敢保證光這條警察就賺翻了,以後民眾一到凌晨就形同實施宵禁,因為一出聲被檢舉噪音就可開罰,可笑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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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可以於警察來時向其說明此條款。
依據行政罰法
第19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
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
簽名。
所以只要成立一定可罰!!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9條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
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假如警察不作為可向其主管申訴~
如果警察有圖利或廢弛職務而釀災
可用刑法第130、131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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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釀成甚麼災禍?何謂災禍?實務上如何認定災禍?
你可知這是刑法上瀆職罪章,對於連行政罰都不成立的輕微違序行為,
動用到刑法嚴重瀆職罪來恫嚇員警,我是警察我也不爽幫你忙..

整理以上, 有兩個方面:
1. 警察同仁為什麼因主委說不能到我家, 警察同仁就不敢上到我家中,
是有什麼法條讓警察同仁不敢上到我家中嗎?
2. 水槌效應 , 有真對樓層嗎? 我家有聽到, 樓下沒聽到, 樓上沒有聽到, 隔壁鄰居也沒聽到,
我有去看過其它的文, 說要裝 "水槌吸收器" , "減壓閥" 等設備, 是要裝在哪理, 我們是大樓.
如果講法律的話,民宅並非公共場所,所以不能臨檢,進入民宅須有法院核發搜索票,或者有急迫危險(事後可能會有麻煩)。警察進去你朋友家總要經過其他共設吧,你朋友同意不代表全部區分所有人同意,況主委都表示不同意了,警察當然不敢進去。
當然,你如果是打110,說有刑案發生(如果不怕成立誣告的話),警察伯伯就可以不理主委跑進去
。
有一次,我家後面小巷子有煙冒出,消防隊來了之後,煙就消失了,消防隊也是不敢進去,徵得住戶同意後,才從防火巷門進去查看(沒有經過民宅),公務員執法都是很小心的。
噪音在臺灣是很難處理,主管單位是環保局,每個人對噪音忍耐度是不同的,。
減壓閥通常會裝在10樓(14樓建築),建商一般都有裝。
有可能你朋友對某特定頻率聲音比較敏咸,而且睡覺位置剛好是浴室旁,換房間睡看看,如果你朋友的房子是減壓閥下面一層,又可能是減壓閥聲音吵到你朋友,那就只能搬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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