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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梯聽到底可不可以擺放鞋櫃

EVA001 wrote:
爬過文章, 理論上是...(恕刪)


還外公咧!

公就是公,小公也是公,大公也是公

台灣不少人很奇怪
就是要將最臭的、最難看的、最亂的給別人看
不知是何居心

我們大樓二十四戶
從沒一家將鞋子放門外的
鞋櫃更不用說
僅有多年前,有一戶作了鞋櫃,但馬下被要求拆除
該戶也沒二話,馬上拆
是啊! 這家人是蠻悍的, 仗著自己是開發金控的副總,恕刪


這不是很典型很典型, 台北住久的樣子,動不動都愛告 不管自己是對! 是錯!


mchi11 wrote:
打了很多的電話給工務...(恕刪)


於2/1工務局來檢查時, 他們是把鞋櫃拆掉的. 但是一檢查完, 工務局人走後他們馬上又裝回來. (他們的是很大型的那種, 連接左右兩戶的那種, 組合式傢俱那種.)

因為又馬上裝回去, 加上又收到寄來的存證信函警告我們不得在檢舉, 不然要告我們刑法第305條, 第310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第68條第2款等罪名. 又把這份存證信函也寄給工務局與管委會. 如果我不持續檢舉, 不就反非為是了嗎? 所以我們又在2/8又去電工務局, 連同照片一起佐證.

工務局答應會再安排時間來看, 但一樣要發文給管委會通知要來的日期時間, 我心想, 這不就是同樣的事再玩一次嗎?

結果, 我的檢舉都還沒生效, 工務局就來突擊檢查了. 聽警衛說的, 他聽的不是很清楚, 是自己的存證信函把工務局的人引來看的. 來的時他的鞋櫃都沒拆, 工務局的人直接和違規住戶要他拆掉, 下次再來時沒拆掉才會開罰單. 可是開管委會或違規住戶我也不清楚, 但聽說他老婆在樓下警衛室破口大罵. 直說他就算被開罰單, 也是要管委會去繳.

我看看天空, 想想我大概要被告了.......

mchi11 wrote:
打了很多的電話給工務...(恕刪)


「警告我如果再去檢舉他鞋櫃的事, 他就要告我騷擾他. 」

倒底告那一條的騷擾?
他告,你就告他誣告
to Mchi11大,
給你加油,你自身的權益必須自己來維護,此外覺得你們的管委會太無作為了,單靠你單打獨鬥,辛苦了!
如果你們的管委會有擔當,且不畏懼對方的惡勢力,你應該就不會這麼辛苦了!我們社區一開始時,也有住戶擺鞋櫃甚至神桌,後來管委會展現維護社區規約的決心,一一舉報,後來就沒有住戶再擺鞋櫃了!
希望你能獲得勝利!

mchi11 wrote:
於2/1工務局來檢查...(恕刪)


今天又收到存證信函了......不過這次我是副本. 主要是要寄給工務局, 說: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33條第2項之三:

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室地板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或地下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者), (其樓梯及平台寬度-1.02公尺以上)之規定. 表示只要留1.02公尺寬做為逃生通路即可, 其他可自由運用擺鞋櫃.

要工務局依此辦理, 不要理我的"惡意檢舉"與"騷擾", 此乃"浪費國家資源", 不需予於答覆.

工務局的人都來過兩次了, 且後面一次還面對面與住戶說把鞋櫃放在那就是不可以的, 如果再來覆驗沒過, 可是要罰款的.....

反正以他們的行事, 被告是應該可以預期的. 我就當學習吧. (第一次收到存證信函還會覺得怪怪的, 這次就覺得你花這些冤枉錢, 請律師事務所寫這些會不會太浪費錢了?!)
mchi11 wrote:
今天又收到存證信函了...(恕刪)

梯間不准擺放鞋櫃及雜物是跟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的,跟對方所提的建築法規何者位階較高,以何者為準可能要有法律專長的人來解釋,不過去年確實有法院的判例,擺放鞋櫃者最後被罰好像四萬元,mchi11大可去查查看.我想如果存證信函的正本是給工務局,那麼工務局應該會回覆吧!
你們管委會的態度到底是如何呢?
下下計是找水果報去報導一下,對方位高權重,肯定不想這種不名譽的事上報,如果你們的管委會不作為,誠心建議你可以考慮搬家!不過還是加油囉。
mchi11 wrote:
今天又收到存證信函了嘆氣嘆氣......不過這次我是副本. 主要是要寄給工務局, 說: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33條第2項之三:

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室地板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或地下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者), (其樓梯及平台寬度-1.02公尺以上)之規定. 表示只要留1.02公尺寬做為逃生通路即可, 其他可自由運用擺鞋櫃.
(恕刪)

根本就是這位目無法紀的先生搞不清楚狀況吧
第33條第2項之三只是說要留設的最小寬度
可沒說其他方就可以隨住戶隨意運用擺放鞋櫃
而且建築技術規則位階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低
憲法->法律->命令
公寓大管理條例是法律
建築技術規則是命令
命令不得牴觸法律否則視為無效
他老兄是在搞笑喔
如果是違反公寓大廈條例 那就沒有建管課的事情

請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勉之
邏輯很簡單
就如樓上王國大的見解
如果那張存證信函可以吵的贏
那家家戶戶只要樓梯間夠大放鞋櫃都是合法的
有可能嗎?
建築法規的位階低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由此可見一斑
講白一點就是對方想用另一個聽起來像法律的東西試圖嚇人罷了
EOS 40D + 17-55 F2.8 IS USM + TOKINA 12-24 F4 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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