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如果不合法,這管委會不能代表所有的住戶,當然這個管委會也不可代表社區對外簽訂合約,簽也是違法的。
招開區分所有權大會,選舉成立管委會之後,推出可以信任的主委,然後聘一位律師當管委會顧問(最好之前就聘請來,避免流程有瑕疵或被唬弄..),招開管委會並編定作為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管理原則的社區規約,在一步步的上軌道。
請注意,上述的步驟非常重要,這是您的社區最核心的流程。
但是實際情況似乎樓主也只是聽母親轉述,相關文件都沒見到過,無法掌握到重點,
至於局外人則更難作判斷,給出有效建議。
個人提一個可以較快解決的建議:
請你母親向居住地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管理費漲價是否合法、帳目是否清楚等,屬於民事部分,
印信保管如不符合程序又不返還,則涉及刑事侵佔罪,
保全公司以不當方式要求漲管理費或解約賠償,有可能涉及詐欺或強制罪,
如果你文內所述絕大部分屬事實,調解委員可以要求調出相關文件審視其合法性。
退一步來看,調解委員會不保證一定公正公平,但是你可以觀察出一些端倪,比現在一切模糊要有利,
又譬如保全公司在召開調解會時不列席,就可看出來他心虛,另採法律行動也比較有把握。
如果違法程度嚴重,召開調解會之後,鄰里長甚至鄉鎮區公所公權力可能介入,
整件事情之中有沒有違法,對誰有利? 在這之後比較容易判斷清楚,心虛理虧的一方較肯讓步。
可行與否,樓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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