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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騎樓連機車都不能停怎辦?

所以說..各縣市規定不同..如果有規定不能停的縣市..就不要停....如果有規定能停的縣市..就可以停....
另外依公法而言;騎樓為台灣都市不可或缺的地位,百年來即有在騎樓停放
機車、腳踏車之傳統,為規範騎樓停放機車以避免妨礙公眾通行,高雄
市政府、台中市政府訂有相關規定。台北市雖然禁制部份騎樓停放機
車,但也是分期分區、逐步推行。因此;店家前面私人騎樓,只要政府
未有禁止之規定,即可留設(2米)公眾通行通道後,提放機車。

另以私權、財產權觀點而言;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
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亦有明文,但基於增進公共利益
之必要,政府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
因此,騎樓(人行通道)係為供公眾通行而建造,店家(所有權人)只
要負擔法令規定之義務-供公眾通行即可,不至於完全喪失私人騎樓管
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不得有妨礙公眾之通行。

綜合上述所敘;店家私有之騎樓,其利用應受公法上做為人行道、供公
眾通行之限制,且騎樓在不妨礙公眾通行之前提下,可以做為停放機
車、腳踏車之使用,第三人均有權利通行他人騎樓,但如停放機車等通
行外之行為,應事先經騎樓所有權人(店家)之同意。
轉載自專家說法【文/柯貴勝】
以上說法..樓主因對店家私有之騎樓..比較能接受.服氣..
所以說..各縣市規定不同..如果有規定不能停的縣市..就不要停....如果有規定能停的縣市..就可以停....

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條不是已經很明白規定不可以停了?還有縣市規定能停?甚麼時候地方自治條例凌駕於道路交通管制條例之上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及同條例第55、56條規定略以:「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禁止停車(含臨時停車)」,故依處罰條例之規定,騎樓人行道係屬禁止停車之處所。


另以私權、財產權觀點而言;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亦有明文,但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政府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

所以啦,法律已經告訴你不能停車啦,還要停?

綜合上述所敘;店家私有之騎樓,其利用應受公法上做為人行道、供公眾通行之限制,且騎樓在不妨礙公眾通行之前提下,可以做為停放機車、腳踏車之使用,第三人均有權利通行他人騎樓,但如停放機車等通行外之行為,應事先經騎樓所有權人(店家)之同意。
轉載自專家說法【文/柯貴勝】

我只能說:每個專家得見解跟看法不同,反正同一個法條可以有不同的解釋也不是沒看過,但一切依照法院判決為主!

最後,給樓主:
您寫的:不管是不是騎樓,有天自家門口被擋到的時候就知道痛。
你這就小心眼了,既然已經告訴您騎樓不能停,不只您不可以停,而是誰都不能停!所以沒有你家門口被擋住的問題!

台灣有多少的"既成道路"還沒有徵收.

那些土地是先私有,變道路,都不能說話.

我想樓主的騎樓是先有法律,樓主是後買的吧.

如果貴社區的主委真可以做到機車雜物退出騎樓,那是很幸福的.

(題外話)我從不到85度C消費,因為我家附近同樣連鎖店,7-11,全家,OK,都沒有占用騎樓,
只有85度C占用騎樓.所以占用騎樓是令人痛恨的.
lulalla wrote:
集合住宅每層有15%的面積供陽台/梯廳使用,免計容積。有15%的機電面積可充當電梯與逃生梯使用,免計容積。一般蓋大樓,梯廳是不會用到容積面積的,除非基地狀況太差,比如說基地面積太小之類的。
有法定騎樓的路段,結果卻不蓋騎樓,反而弄開放空間的新大樓非常多。
比如說這邊:
google map街景
騎樓地直接退縮出來了,當地可不是什麼特定區,
民權西路全線都有法定騎樓。


哦!

原來你是把不同時空環境法令下所產生的建築物混為一談,

你會有這樣的論點,那就不意外了!
Arki wrote:
哦!
原來你是把不同時空環境法令下所產生的建築物混為一談,
你會有這樣的論點,那就不意外了!

你到底在講啥?
你貼那張圖到底是要講什麼時代的什麼房子?

我前面講的很清楚,
我是講北部現在的新公寓大樓,
蓋騎樓不一定有賺。

現行法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162條
前條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
、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
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
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
、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
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
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
入該層樓地板面積
;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
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
,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二、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法定
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
備、裝卸、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
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
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
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
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除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
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
百分之十外,其餘不得超過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現行法令,梯廳通常是不佔容積的,
你要不要解釋一下你原來這句話:
Arki wrote:
大樓的樓梯間屬公共區域也是要計入容積率的

對還是錯,很明顯吧?
lulalla wrote:
你到底在講啥?
你貼那張圖到底是要講什麼時代的什麼房子?

我前面講的很清楚,
我是講北部現在的新公寓大樓,
蓋騎樓不一定有賺。

現行法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162條
前條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
、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
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
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
、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
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
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
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
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
,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二、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法定
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
備、裝卸、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
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
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
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
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除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
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
百分之十外,其餘不得超過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現行法令,梯廳通常是不佔容積的,
你要不要解釋一下你原來這句話:


你講的一堆新法令的條文和樓主的屋況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若要論版規,

你講的內容根本文不對題
Arki wrote:
你講的一堆新法令的條文和樓主的屋況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若要論版規,
你講的內容根本文不對題

意思是說你是講老房子囉?

梯廳不佔容積的法條,民國七十三年就有了,
然後,最早的台北市實施容積率管制,是在民國八十二年,
在實施容積率管制之前,根本就沒有容積率,
也就沒有什麼佔不佔容積的問題,
那來的佔容積面積這種事?所以說你根本就胡扯。


這篇是你的原文,我未刪一字:
Arki wrote:
因為台灣氣候酷熱多雨,
所以政府於「建築法」中,
規範街區兩側建築需提供民眾遮陽避雨的「公共空間」,
即為「騎樓」,
如圖中橘色部分所示。
原本街區兩側建築物依「建蔽率」規定,
建築線必須退縮至如圖「紅線」之後,
政府為獎勵街區兩側建築提供「騎樓公共空間」供民眾遮陽避雨,
因此在該建築之「容積率」許可範圍內,
二樓以上每層樓的空間可以向騎樓上方延伸,
如圖中綠色部分所示,
以利於建築物每層樓的平面空間設計利用。
簡單的說,
因為有騎樓(圖中橘色部分),
才有騎樓上方的獎勵空間(圖中綠色部分)。
所以依建築法規「騎樓」是街區兩側的「公共開放空間」,
依法不得作為私人使用。

清清楚楚寫到,在『該建築之「容積率」許可範圍內』.....
意思就是說這邊指的是容積率管制施行之後的狀況。

這邊是你另一篇文章,我未刪一字:
Arki wrote:
非也,
建築物每層可以從原本建築線延伸至騎樓上方的空間,
是政府很大的「獎勵」哦!
大樓的樓梯間屬公共區域也是要計入容積率的,
如果騎樓上方不蓋樓面,
那麼每層樓梯間的「服務坪效」就減少了,
大樓不蓋騎樓而是往上蓋的話,
每往上多蓋一層樓梯間還會多吃掉容積率,
這些容積率本來可以用來規劃成銷售的室內空間,
沒有建商會跟錢過不去吧!
這動輒讓建商多幾千萬甚至上億的收益,
怎能說「沒什麼獎勵」呢?
所以,
現在新大樓 政府在是因為 新的/更新 都市計畫地區沒有規劃騎樓,
建商才蓋成開放空間的哦!

這邊講得很清楚,『大樓的樓梯間屬公共區域也是要計入容積率的』...
換言之,你指的不但是容積率管制施行之後的「新法規」,
而且,你還說梯廳要納入容積率,
所以說,關鍵在梯廳免納入容積率的法條是什麼年代的。

台灣最早施行容積率管制的年代是民國82年的台北市與宜蘭縣,
當時梯廳免計容積的那幾條條文早已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二五六五四四號令修正公布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容積管制,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並刪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條。」
民國73年就公告施行了你知道嗎?

我想,誰講的是錯的很明顯了吧!
「牛頭不對馬嘴」的人是誰?
「把不同時空環境法令下所產生的建築物混為一談」的人是誰?
其實都是Arki你自己。
騎樓問題我也很有興趣,剛打了1999,由1999轉問臺中交通局答覆重點如下:

根據臺中交通局100年10月1號發出的公告(文號忘了,沒去記他)。

四米以上騎樓及三米以上人行道,在未劃線的區段,可以停放機車,但是必須保留行人及機車與腳踏車可供通行的範圍。

所以只要樓主家前的騎樓符合規定,是可以停的。不過也不只你可以停,大家都能停。並且再怎麼停也要保持通道,跟死不死路沒關係,就算行人不走,你的鄰居也要走。

合法的權利是可以爭取沒錯,管委會也不是故意刁難你,好好溝通吧。
八卦便當 wrote:
騎樓問題我也很有興趣,剛打了1999,由1999轉問臺中交通局答覆重點如下:
根據臺中交通局100年10月1號發出的公告(文號忘了,沒去記他)。
四米以上騎樓及三米以上人行道,在未劃線的區段,可以停放機車,但是必須保留行人及機車與腳踏車可供通行的範圍。
所以只要樓主家前的騎樓符合規定,是可以停的。不過也不只你可以停,大家都能停。並且再怎麼停也要保持通道,跟死不死路沒關係,就算行人不走,你的鄰居也要走。
合法的權利是可以爭取沒錯,管委會也不是故意刁難你,好好溝通吧。


【蘋果日報轉載】
中市騎樓、人行道 停機踏車規定
停車範圍:寬度4公尺以上騎樓、3公尺以上人行道
停放方式:應垂直於道路方向

禁停區域:
˙未達前述寬度的人行道、騎樓
˙禁臨時停車和禁停道路旁的騎樓、人行道
法源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主管機關得於不妨害人車安全情況,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處,設機踏車停放處
資料來源:台中市交通局

【崔媽媽公寓大廈轉載】
依公法而言;騎樓為台灣都市不可或缺的地位,百年來即有在騎樓停放
機車、腳踏車之傳統,為規範騎樓停放機車以避免妨礙公眾通行,高雄
市政府、台中市政府訂有相關規定。台北市雖然禁制部份騎樓停放機
車,但也是分期分區、逐步推行。因此;店家前面私人騎樓,只要政府
未有禁止之規定,即可留設(2米)公眾通行通道後,提放機車。

另以私權、財產權觀點而言;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
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亦有明文,但基於增進公共利益
之必要,政府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
因此,騎樓(人行通道)係為供公眾通行而建造,店家(所有權人)只
要負擔法令規定之義務-供公眾通行即可,不至於完全喪失私人騎樓管
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不得有妨礙公眾之通行。

綜合上述所敘;店家私有之騎樓,其利用應受公法上做為人行道、供公
眾通行之限制,且騎樓在不妨礙公眾通行之前提下,可以做為停放機
車、腳踏車之使用,
第三人均有權利通行他人騎樓,但如停放機車等通
行外之行為,應事先經騎樓所有權人(店家)之同意。

【文/柯貴勝】

也就是說騎樓所有權如果屬該住戶所有,不是你想停就停喔,要徵得該住戶同意才能停,只是住戶礙於法令得提供騎樓至少2M出來做為公眾通行之用。
八卦便當 wrote:
騎樓問題我也很有興趣...(恕刪)


非常感謝你,主委願意用心經營大樓
我也很高興願意配合,只要合理的要求都行

不過如果因為這樣造成自家的不便
我想沒人願意

現在這主委是可以溝通
我上來問只是想知道
我該怎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跟他溝通

總不能 直接說這是我家的 只有我可以停別人都不行
我要的只是一個可以站得住腳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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