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外依公法而言;騎樓為台灣都市不可或缺的地位,百年來即有在騎樓停放
機車、腳踏車之傳統,為規範騎樓停放機車以避免妨礙公眾通行,高雄
市政府、台中市政府訂有相關規定。台北市雖然禁制部份騎樓停放機
車,但也是分期分區、逐步推行。因此;店家前面私人騎樓,只要政府
未有禁止之規定,即可留設(2米)公眾通行通道後,提放機車。
另以私權、財產權觀點而言;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
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亦有明文,但基於增進公共利益
之必要,政府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
因此,騎樓(人行通道)係為供公眾通行而建造,店家(所有權人)只
要負擔法令規定之義務-供公眾通行即可,不至於完全喪失私人騎樓管
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不得有妨礙公眾之通行。
綜合上述所敘;店家私有之騎樓,其利用應受公法上做為人行道、供公
眾通行之限制,且騎樓在不妨礙公眾通行之前提下,可以做為停放機
車、腳踏車之使用,第三人均有權利通行他人騎樓,但如停放機車等通
行外之行為,應事先經騎樓所有權人(店家)之同意。
轉載自專家說法【文/柯貴勝】
以上說法..樓主因對店家私有之騎樓..比較能接受.服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