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jong wrote:
這是錯誤的認知
集體住宅,由於有共同持有的部份,住宅外牆(有些地區甚至連大門,窗戶與玻璃)都不屬於該住戶的“擁有權”
維持整棟大樓的公共區域與外觀品質良好是全體住戶與管委會的職責,而繳交管理費也同時賦予管委會執行該有的權力與責任
管委會有法定能力去給予書面通知,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改善甚至罰款,最後如果走上法律途徑,都可以請求法院直接從該住戶的銀行賬戶直接扣款等手段。
這就看管委會要不要“強力執行”。
提供一下個人淺見
住宅外牆,不一定是「共有部分」
僅樓梯間等公共區域的外牆,才屬共有
換言之,住戶對自己的外牆,仍擁有「所有權」
但對於外牆的使用,可利用社區公約加以限制規範
自己房子的外牆磁磚掉落,砸傷人
自己還是要負責,不是由管委會負責
自己房子外牆龜裂,導致樓下漏水
也是自己負責,不是管委會的事
純究法律而言
晾衣服(非固定物),這樣是否屬於「改變外牆」
不無可議
不對的事
區分成道德層面、法律層面
並非事事都可以法律解決
沒道德、沒水準,但卻不違法的事
太多、太多了
不過個人覺得
晾衣服這件事,的確還是可以用住戶規約來解決
但非常麻煩
住戶需先召開會議,達到修改規約門檻
規約制訂好,住戶仍繼續違規晾衣服
還得透過民事訴訟,經由法院判決才能執行
整個流程,可能已超過一年
管委會還得為這種事上法院
值得嗎?
PS.
小小宣導一下,公然侮辱一罪
不用一定得指名道姓
只要可以看出來是罵什麼人,或哪一群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