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g0818 wrote:在下內人一直以為房子租給女孩子,一來單純,二來較愛乾淨不過自當房東10年來看過約7組房客其中以男性房客於退租時最為乾淨,女孩子髒的可以又以女學生最為糟糕,OL次之(很難想像現在的女孩怎麼會如此) 所以我覺得還是要每個月過去看一下,順便了解一下屋況。
yloyloylo wrote:gameheven ...除非有法院的執行命令..你才可以開門進去..才能清理物品(還不能丟喔)通常警察是不會介入的..因為這屬於民事...找警察..里長一起進入...連他們一起告...(恕刪) 我是契約中有明定.....三日緩衝期, 延滯壹日罰款違約金100 元,延滯超過1 0 日本約自動終止,押金不予退還,乙方應即日遷出不得異議.........如留任何物品不搬,視為放棄,任由甲方處理.................這樣應可明正言順去開門清除物品!上次是遇到一女子私下配鎖于其男友出入...用性別篩選不如用職業
grady.kao wrote:大家一起來揪出惡房客...(恕刪) 如果大家都能用自己的意思來解釋法律.而自以為正當..那說真的..就不需要法院了..契約遇上法律...你認為誰大??再說..罰錢???你的行政裁量依據在那??你是公營事業??還是公家機關?這罰金是繳交國庫??還是交到版主口袋裡呢?再來你的契約合不合理?如果他不答應契約內容..你會讓他承租嗎?我想應該不會吧?所以你認為有用嗎?小弟只是好心提醒版大..到最後吃官司的是你..不是小弟..所以就算版大解釋的如何口沫橫飛.行為不妥就是不妥...至於有無違法你可能要請律師看看了.....最後--版大如果只是想聽好聽的話..那我這些話你就當狗放屁好了..我會改口說...版大是對的..版大萬歲...反正打官司的又不是我.......
樓上的大大,若照你這麼說,那簽的契約沒什麼效,那為什麼屋主不能進入屋裡?契約都無效了,有什麼法律證明是證明屋主把屋租給她?而屋主不能任意進入屋中?反而可以反告,這個人沒有任何證明入侵民宅居住吧?因為事實....她就是住在別人的屋主裡吧!!
juljulwin wrote:樓上的大大,若照你這...(恕刪) 契約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的部分無效,不代表整份契約無效,租約約定留下來沒搬走的東西視為廢棄物處理,不代表房東可以未經房客允許直接進入租屋處。要避免遭惹無謂的官司,採取行動前至少要完成幾個動作:1. 寄發存證信函終止租賃合約,讓房客的租賃權喪失,這樣就沒有妨礙他人行使權力的問題。2. 其次,要開鎖時邀請管區員警到場,這樣可以證明房客不在場,房東也沒有強迫脅迫的行為。這樣進入租屋處,才能降低被訴的風險。被人欠租已經很倒楣了,不要再搞的官司纏身才好。
好誇張。乍看之下會以為人還沒走說,因為留下來的東西好多。覺得自己應該算模範房客了,之前搬家時花了好幾千元請人打掃清垃圾兼粉刷,把房子像新的一樣還給房東,結果他看了後嘴巴張的大大的,原封不動把押金全數退還,不過當然我還是虧錢的。
juljulwin wrote:樓上的大大,若照你這...(恕刪) 你有點斷章取義了...我可沒說契約無效喔...請你看清楚開版大的話我是契約中有明定.....三日緩衝期, 延滯壹日罰款違約金100 元,延滯超過1 0 日本約自動終止,押金不予退還,乙方應即日遷出不得異議.........如留任何物品不搬,視為放棄,任由甲方處理.................這段契約是有問題的.......如你所言:房客也有一份契約不是嗎?這就是最好的證明了..大家會把行為後所面臨的法律問題PO上來...最主要是提醒..不希望租金收不到..還反惹上官司..而不是來打嘴砲..你辯贏了又如何..不信你就照你的方式去做.反正挨告不會是我.. cnnljj wrote:契約違反法律強...(恕刪) 找管區警員是不會理你的..沒有法院的裁定..他也會怕被告...因為一但上了法院..當事人一定會把所有問題往管區身上推..都會一句...開門時警察也有在場..警察可以做證..到最後反變成是警察許可你開的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