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旋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以新北工寓字第1052266934號函發各區公所(說明三),同上一樣內容。
這兩封公文重點有二點,且必須同時符合,而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不能任意加以禁止(不得縮限法律授予人民之權利):
(1)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2)設置之防墜設施如符合上開規定(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不能任意加以禁止。
設置型式並不是自己可以隨意裝設哦!(氣密窗是絕對違法的!因為妨礙逃生,且容易有增加室內空間之疑慮!)裝設型式與規定請參考"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附圖。所以社區同意大家裝設是好意,但建議由社區統一形式、裝設方式及顏色,這樣可以讓社區外觀統一及美觀(不然到時五花八門的鋁窗會出現,爭議會更多!),又讓大家住得開心!
至於樓主提出的判例,跟前述的長年爭議又不太一樣,該住戶主張的位置"恰巧"在於"專有部分";一般陽台若有計入坪數(要看權狀),則外牆內屬專有部分,在該判例上,法官已裁定"專有部分內之鋁窗非維持建築物安全所必要之構造、亦非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之公用物,難認屬使用執照所指構造物至明,故於陽台上增設鋁窗即非屬於使用執照所欲規範禁止之「加蓋 構造物」行為;又增設鋁窗既非加蓋構造物,自無所謂二次施工之情。";這個是指鋁門窗裝在專有部分才成立哦!(也就是要避免未來住戶間互相檢舉與攻擊,建議社區可就裝設位置統一訂定裝設於專有部分為宜!)
以上是小弟個人見解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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