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航 wrote:
一切以內政部版本為準...(恕刪)
大哥,你是一直糾結在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這方面,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有法令規定啊!
不是我空想的,我在貼一次給你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則規定,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或管委會之請求,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已有法令規定與罰則了
好~你想規訂罰金也行
我就說了,住戶拒繳;請問你要依哪條法源追討?
不要又轉到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循環喔!(管委會不是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