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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居住社區的規約

迷航 wrote:
一切以內政部版本為準...(恕刪)




大哥,你是一直糾結在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這方面,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有法令規定啊!
不是我空想的,我在貼一次給你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則規定,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或管委會之請求,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已有法令規定與罰則了
好~你想規訂罰金也行
我就說了,住戶拒繳;請問你要依哪條法源追討?
不要又轉到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循環喔!(管委會不是行政機關)

花點 心思 跟總幹事 溝通
有些可用點禮物 或是啥 收買的 哈哈

如我我做總幹事 除非委員出聲

以你家這情形 我可能睜隻眼 閉隻眼

總幹事 主要是 兩邊站 比較好
我能理解樓主的想法和對這台"玩具腳踏車"的看法
但我會站在社區規約這邊

因為現在太多人愛玩文字遊戲鑽漏洞
當社區人看到有這抗爭案例在而發展到其他地方實在非社區之福

我會走正當管道在住戶大會時提出請大家認可
將"玩具腳踏車"加入停車場規約內
如能凝聚社居居民的管理共識 對社區長遠來說是有利的

至於你說提出了會不會過
這就和平常的交際及每個人對事情的看法有關


P.S 通常總幹事不會沒事找事 如果是被住戶檢舉就不一樣了
最新進度

昨天主委說 滑步車也可以放 (沒有腳踏板也可以算腳踏車哦~~~)

但就三輪腳踏車不是腳踏車不能放…

我想其實 我並沒有要鑽什麼

今天若規約明定 那我遵守

此建議 我也有說 但管委會覺得一一訂定太麻煩了 規約會厚厚一本

我還是再次聲明 這種具有裁罰性的規約 不是這樣不明確的規約

現在是拿規約裡沒有的東西 來規範我們 這我無法接受


不過還是謝謝各方的建言 我都有看到 也謝謝大家花心力把問題看完



感覺是被針對呢 你有惹到這主委嗎

是我會去找其他委員了解他們對這事的看法

甚至這事是否有討論過

不然社區規約是憑主委喜好任意解釋增修會是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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