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JTY wrote:好神的邏輯,車子停在停車格的時候,不會影響逃生或避難,車子開走後,改放車位鎖就會影響逃生或避難?實在是神邏輯。如果該處是逃生或避難動線,就不該規劃為停車格,既然規劃成停車格了,就不該有影響逃生或避難的問題,不是嗎?難道緊急事故只會發生在沒停車的時候!...(恕刪) 同意+1我一看完也是這麼想....
私有停車位的車位鎖算不算雜物,你可以叫管委會發文給縣市政府認定,讓縣市政府去教育一下你的管委會。社區的私有停車位的確不能放雜物,只是所謂的雜物,是指跟停車無關的東西,並不是連車位鎖跟車擋都不能裝。也不是因為是你的停車位,所以我要在停車位裡堆一堆紙箱跟報紙,放層架擺自己的東西都合法。
只要你是車位的所有權人.要在框線內你要怎安裝什麼東西.都是你所有權人的權利.不會理會社區總幹事..但若是在框線外就屬於公共空間社區委員會就有資格管.至於你的車位被臨停.是大樓的管理有缺失.你可以訴諸大樓委員會處裡.若私人車位在被人私停.建議你蒐證有必要時提告.這屬於侵占罪.(只是看你是不是要將事情鬧大).但主要是大樓管理出問題.若訴諸委員會沒有用.建議去每年一次的區分大會提議.看社區有無將停車管理辦法列至規約內.這才是治本的方法.
跟幹事找這個是另外的CASE這個說真的很有的吵畢竟定義上來說有灰色地帶但是針對臨停刑事上確實無法成案但是民事上就可以了無故占用可以根據侵權行為、返還不當得利這兩點對車主進行損害賠償和返還不當得利今天造成了車位的所有權人不便,就已經構成了損害而無權占用本身就是一個得利行為所以可以根據對方戰有的時數,計算停車費向對方請求並且催繳後,加付利息要求對方履行賠償義務以上這是前置作業當然,對方當你放屁不理你的情況是可以預見的然後就上法院告對方了....在舉證確實(拍照、計時)的情況下對方穩敗訴的敗訴不僅要排所有權人應得的價金,還要支付訴訟費用這種事情傳開,久了之後就不敢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