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19800519 wrote:
如果保全不願歸還,那以書面一式三份,主委保留一份
,二份以雙掛號方式寄出
行文給保全業者及縣政府使用管理科
書面內容就是要求保全業者歸還管委會請託保全業代保管的物品
歸還日期就押依領收掛號日一週內
如日期內不歸還,將依侵佔社區物品報案處理
...(恕刪)
這部分困難點在於不知道要用誰的名義去發存證信函
因為管委會裡面除了媽媽,其他都是被保全牽著鼻子
所以用管委會名義,其他人委員可能反對,
所以我不確定只有主委一個人的意見還能用管委會名義發函嗎?
但是用媽媽自己名義,對方會不會辯稱這是以私人名義要求的
如果真的上法庭,不一定對媽媽有利
所以對於用甚麼名義發函,讓媽媽很困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