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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恐怖的社區,管理欠費利息1290%

偶覺得利息低於2萬塊就去跟它們協商(當做贊助貴社區)

如果超過2萬塊就去請律師幫忙(因為也要花個萬的錢)
我家社區管委會也是

總幹事撈錢

主委撈錢

目前就是直接告主委跟總幹事!

不過我們這邊是有證據才告的



你的問題建議你直接提告

告管委會的主委 + 財委

請他們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事

ps.請他們交出收支明細與財務報表,查一查他們撈多少錢

myhome431 wrote:
每月管理費560,共欠費43個月(43x30=1290日)
43個月欠費合計 :560x43=24080
如依相對人所提出日息1%計算方式
日息:24080x0.01=240.8
1290日息總計 :240.8x1290=310632
310632/24080=12.9,利息高達欠費的12.9倍(1290%).(恕刪)


這算法明顯有錯吧,你又不是第一天就欠了24080的管理費,那你第一個月欠管理費假設是六百,你說日息1%,那第一個月利息頂多是600*0.01*30=160的利息(第一個月)~之後才慢慢增加,不過日息1%根本就是比高利貸還誇張,他們告你是沒有立足點的,法院頂多判你用現金銀行利率來算你利息,而且也不是第一天開始就算你總而的利息,那是要慢慢家的,畢竟你不是第一天就欠這麼多管理費~


myhome431 wrote:
我因為積欠管理費,管委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利用我在外地工作期間寄存通知給我,現在已經無法提出異議,我還有什麼方式抗告?或是可以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下是我要提出來的理由,請問要如何打贏官司?謝謝!因為現在正在打官司中,我會在官司結束後公佈這個恐怖的社區,別再讓其他人受害!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暨社區住戶規約中並未明訂管理費欠費應繳納利息,相對人所提出xxxx社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暨社區住戶規約為第十一屆管委理委員會所編製,其中第九條第五項「超過期限繳納者應自超過日期每日加計應納金額日息百分之一」為重要決議事項,應依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故相對人必須出示會議記錄、出席投票結果,並需依法向管轄機關登記報備使能生效,如相對人無法提出該項規定之有效證明,即喪失對聲請人請求管理費欠費所生利息之依據

依相對人提出的支付命令的計算方式
每月管理費560,共欠費43個月(43x30=1290日)
43個月欠費合計 :560x43=24080
如依相對人所提出日息1%計算方式
日息:24080x0.01=240.8
1290日息總計 :240.8x1290=310632
310632/24080=12.9,利息高達欠費的12.9倍(1290%)

按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聲請人並非一開始就積欠24080元之管理費,而是經過43個月之累積,因此並非所有管理費都要以43個月去計算利息,相對人所計算之方式明顯對聲請人顯失公平,故相對人所提出計息方式應當無效

且相對人所寄發之存證信函欠費時間與聲請人所出示之繳費記錄明顯有事實出入,不能以存證信函所列之時間做為支付命令請求利息之計算基礎

相對人提出欠費時間為96年一月至99年七月,但是聲請人實際補繳欠費時卻被相對人要求繳96年以前欠費,經實際核對後發現有多筆96年以前繳費記錄未被相對人登記於帳冊中,要求核對繳款收據也以未保存為由拒絕複查,聲請人為求撤銷支付命令只好被迫重復繳費

按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社區管理費繳費收據均有流水編號,只要逐一清查即可證明聲請人有無欠費之事實,但相對人未盡保管責任,又無法提出繳費收據做為證明,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欠費主張難以成立

相對人將保管帳冊憑證之責推卸給歷任管理委員會,但是相對人利用多數住戶已搬離住所未能出席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多數住戶參與社區事務意願不高之故,以多數票優勢長期輪流擔任管理委員會重要職務,藉以回避不得連任主任委員之漏洞,應先查明歷任管委會之身份前後關係,向關係人釐清帳冊交接過程,並重新調查相對人之身份是否有效,投票產生方式有無不法之行為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故相對人所提出96年以前之欠費已超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重複繳費之全部金額

相對人藉由聲請人長期外出工作沒有返家之故,將支付命令以寄存方式送達,聲請人所附之物證「郵務送達通知書」背面雙面膠帶皆未拆除,足以證明郵務士並未依規定貼於信箱與住居所門首,有被刻意隱藏之可能,致使聲請人未能在法定二十日內提出異議,基於送達程序不完備,聲請人得向貴院提出異議

為保全證據,應即刻扣押相對人相關帳冊、收據憑證、會議記錄、投票記錄之相關證物,以釐清真相


會不會太誇張阿...
http://blog.yam.com/ferragamo520/article/57898382
我只能說,對於一個月繳的五百六這麼擔心
就去選個委員來做做啊
大樓稍微有一點規模的社區
委員的職責都很清楚,拿錢進口袋?
沒有你想的這麼輕鬆~

如果大樓有請物業管理的話
那就更加清楚了,基本上管理費都是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管
委員除了開會提意見之外,沒有動用金錢的權力的!
要用錢要主委財委等等的蓋章核准
只要主委、副主委跟財委兩方不是一丘之貉
那大樓的財務控管就可以透明化了,每個月也基本上有財報
你要有心的話,一看不就明白了?哪些東西是亂花錢,哪些東西有圖利嫌疑

突然被催收那麼大的金額,我想你一定不爽
但是拒繳管理費的方式是對還是錯,請重新思考一下~
myhome431 wrote:
依相對人提出的支付命令的計算方式
每月管理費560,共欠費43個月(43x30=1290日)
43個月欠費合計 :560x43=24080
如依相對人所提出日息1%計算方式
日息:24080x0.01=240.8
1290日息總計 :240.8x1290=310632
310632/24080=12.9,利息高達欠費的12.9倍(1290%)...(恕刪)



這是怎樣???
最後一個月沒繳也要算上過去1290天的日息??
每個月的利息都用1290天來計息???

累進計算至少少掉一半吧!
應該15萬就可以處理掉了!
帥氣繳掉~從賣房子裡面在摳回來

myhome431 wrote:
我因為積欠管理費,管...(恕刪)

之前我住的社區也是有人不繳費
自從請了法律顧問就沒聽說有積欠名單的問題
樓主繳過的管理費(幾期也可以)不是有留下證據嗎?如果這是在管委會的計算期間內更好,就"圍魏救趙"試試看~~

給管委會一干人等去個律師函或存證信函,要求提出解釋及善後方式,否則即以業務侵占等刑事罪嫌提出告訴。業務侵占是公訴罪不能撤告,刑責處罰還蠻高的,看對方會否有所忌憚而願意和你談。

如果仍然不和你談,你就打刑事侵占官司,如能成立,再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為自己爭回一些權益,或據以平反民事部分...以上可行否,要問過律師或具有法律專長的網友。

人在做天在看!如果你是對的或對方真的如此惡質,就努力爭取吧,老天會有公道的!
如果起因是您因為抗議拒繳
當然會有相當的罰款
至於計算方式如果有不法
我想法院也不會準許對方向您行使請求權
我也住社區
兩個月沒繳就會公告
更何況您自己知道那麼久沒有繳
能怪誰呢
說真的最好有住戶43個月不繳費,而管理公司又不去收...

我家那邊才2個月沒繳費,就先出律師信叫我快點把管理費繳了...

還有如果你有繳過的單據更好辦...那就是證據...

再加上每天算1%利息...他這算是非法的高利貸行為了...

理據充足的話跟他打官司...沒什麼可能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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