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隊只是雜工,去現場看了也只幫忙轉報建管處.
建管處再要求管委會改善.
管委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賦予權責,得要求住戶改善.
不改善者依規定處理.
至於哪種規定,就看管委會之前開會的決議處理.
但是如果是在停車空間或者是非消防逃生部分(如大樓中庭)等其他共有區域部分堆放私人雜物,如果經管委會公告週知且並未於期限內清除,必須由管理委員會通報工務局,再由工務局連同地方管區警察協同管理委員會才可將其清除~~~~
因此,就版主的問題而言,如果管理委員會不處理,可以直接通報消防局請其來協助開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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