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深夜指的是凌晨零點到五點,而噪音指的是噪音管制標準以外的。
樓主可以於警察來時向其說明此條款。
依據行政罰法
第19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
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
簽名。
所以只要成立一定可罰!!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9條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
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假如警察不作為可向其主管申訴~
如果警察有圖利或廢弛職務而釀災
可用刑法第130、131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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