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y888 wrote:標準的"拍謝轉生氣"...(恕刪) 很抱歉喔!我沒"拍謝轉生氣",我只是用她的語氣她的字眼而已是阿,"小違建","小違規","小違停","小........"那政府又何必訂一些小違xxx的罰則呢,又何必派員警去抓呢當作沒看到就好阿,又不是殺人放火對吧?抱歉我不知檢舉違法還得要"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她知","xxx知?"
ben1978 wrote:我檢舉我的,關你啥是...(恕刪) 我有反對你檢舉嗎市長是大多數高雄市民選的..又不是我選的我只針對你標題..."人情味"這三個字有意見不爽就不爽還玩文字遊戲...反諷人情味這三個字人情味躺在字典都中槍你大可白辣辣的說高雄市政府無能..關人情味什屁事
怎麼好像在教小朋友國文一樣為何公權力不彰,不是6月八號要拆,現在已12號了若是"法理情",我想那新增違建早就依規定"即報即拆"就是因為"情理法"所以住戶明知要拆卻還是將它完工,表是他知道拆不了,所以才敢繼續施工,為何拆不了呢?難到她變合法了嗎?樓上的小朋友這不是很有人情味嗎?一切講人情阿
ben1978 wrote:高雄市拆除大隊你在哪...(恕刪) 你既然要檢舉就一個都不要放過統統一起檢舉就不會有人說你是針對某人挾怨報復如果你連黑道人物的房子有違建你也照檢舉不手軟的話.....我給你豎大姆指!!
什麼叫做「一個不妨害他人的小違建」?怎麼定義?由誰定義?即使是版主發此版另有「私心」,你的說法更是「誅心之論」,當「合理與否」可以被以任何理由「定義」時,我們有理由相信手中擁有「權勢」、「權力」者一定比一般升斗小民更有能力擁有「定義」權我們可以想像,到了哪個時候,還有什麼事情不會發生(即使是現在、過去尚未發生)當保障所有人的法律可以因為某種「個人理由」而有例外,就開啟了崩潰的大門最終是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不再有互信,人與人的互動都是case by case的確版主提出的是件「小事」,但就像孔老夫子說的:爾愛其羊,我愛其禮。重點不在這件事,而是你對維繫我們生活價值的「認識與認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