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928 wrote:
你所講的第十條第二項(恕刪)
清楚明白!
民事103年度訴字第4229號說:共用及專用的管線修繕費用均由管委會出
而105年672 號民事判決說:沒說專用管線修繕費用要由住戶出(管委會更改策略,說是重大修繕,所以要⋯⋯)
muzharen1440 wrote:
5大也提供很棒的資訊耶!
綜合您兩段內容,若不可歸責於用戶,則其修繕責任(我主要重點)及修繕費用在管委會,對嗎?
muzharen1440 wrote:
綜合您兩段內容,若不可歸責於用戶,則其修繕責任(我主要重點)及修繕費用在管委會,對嗎?(恕刪)
黑羽斷翼 wrote:
所以你們社會都是管委會的人自己在修嗎??
不然如果管委會是找水電來維修?
如果是找水電
那管委會找和住戶找差別在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