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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決】大廈頂樓明管修繕責任歸屬(漏水非本戶)

yu928 wrote:
你所講的第十條第二項(恕刪)


清楚明白!

民事103年度訴字第4229號說:共用及專用的管線修繕費用均由管委會出

而105年672 號民事判決說:沒說專用管線修繕費用要由住戶出(管委會更改策略,說是重大修繕,所以要⋯⋯)
5007382 wrote:
你看清楚,這個判決並(恕刪)


也就是說責任不可歸屬 (原po文情況:頂樓分表後明管)的話,管委會不可向用戶求償~
muzharen1440 wrote:
綜合您兩段內容,若不可歸責於用戶,則其修繕責任(我主要重點)及修繕費用在管委會,對嗎?(恕刪)


「專供特定所有權人使用的管路怠於修繕維護」算可歸責還是不可歸責於該管路的單獨使用人?

就跟大樓外牆的責任歸屬一樣,正反的判決案例都看得到,偏偏很多人都只挑自己想看的那一些!
電光老騎士 wrote:
「專供特定所有權人使(恕刪)


目前看到判例:民事103年度訴字第4229號及105年672 號民事判決都是一種說法若真有兩派見解,一定就會有主觀認定,正常不過

不以不相關其他例子類比,無助於事~
yu928 wrote:
而105年672 號民事判決雖然是管委會勝利了
但只能說是管委會技巧性地獲勝
管委會這次不訴求往住戶家的管線維修費用須由住戶承擔
而是改訴求這個整體的修繕費用金額龐大,總費用歸屬於重大修繕(恕刪)


4個漏水點,這個判決都只在論述2個公的責任歸屬。

但是別選擇性忽略了,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的鑑定內容提到:「另一漏水源為塑膠給水管自屋頂表後開關至48號2樓之1住戶給水管破裂漏水...」、「...48號2樓之1給水管破裂漏水,該管線專供該住戶專有使用,修繕維護應由該住戶負責修繕...」

這鑑定結論跟我前面提到的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484號判決邏輯是相同的!
muzharen1440 wrote:
目前看到判例:民事103...(恕刪)


這2個判決的爭點跟你的問題無關,你的問題在判決沒有討論的專有部分,但北市建築師公會給了答案在上面!
電光老騎士 wrote:
這2個判決的爭點跟你(恕刪)


電光老騎士大,您幫大忙了!

我來更新問題已解決,見46、47樓

謝謝🙏
謝謝各位大大的意見,小弟受益良多!

祝大家都一切順心~
黑羽斷翼 wrote:
所以你們社會都是管委會的人自己在修嗎??

不然如果管委會是找水電來維修?

如果是找水電

那管委會找和住戶找差別在那=-=

管委會找的,通常會找同一家,

最多找二、三家,比價後,由某家施作,

那一陣子的維修,後續有問題,都找他。



住戶找的,

新大樓就算了,

舊社區如果運氣不好,那一陣子有三、四家,都在漏水,

結果找來 4 組水電,某組水電是半師,不知弄壞了什麼,也不講,

過一陣子,受害住戶才發現,

請問那一陣子的維修,要找誰來扛 ?

很難釐清了,所以我才覺得管委會一肩扛下最好,

反正水管沒有在認人的,每一戶的水管都有漏水的可能,

給同一家統包維修,最省事。



啊不是覺得您的想法不好,您的想法,就產生您所在社區的管委會的作法,

有的社區,一個停車格可以停汽車 + 機車,

有的社區,停車格裡連腳踏車都不准放,

誰好誰壞,見人見智,

沒有一定誰對誰錯,就由住戶討論後,依最多數表決施行囉,

您的想法,也一定會有某些管委會是採取您的想法與作法的,一樣是好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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