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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樓下漏水,樓上要負所有修繕責任嗎?

如果排水管沒破裂也沒其他問題
洗澡洗衣服時時純粹直接從地板滲水漏水到樓下去呢!?
這是誰的責任!?
誰要負責修繕?
不是樓上的管路故障破裂喔!
是共同地板防水層沒做好或破損龜裂呢?

即使是共同地板內的樓上專用排水管破裂
修繕時費用都還必需樓上樓下雙方分攤呢!
這是台中市北區區公所兩位免費諮詢律師(問兩次)給我的答案
我是沒去找台中市北區區公所承辦公寓大廈業務的人員確認過
因為是其他住戶的事,沒那麼直接
我只是問其他事時,順便問問而已。
有沒那位可以去問內政部或區公所人員確認一下
那些說的斬釘截鐵的人
你們確定你們不可能誤解法律規章嗎?!
WOWO88 wrote:
為何5樓的管子在8-9(恕刪)


因為該根水管是頂樓水塔到五樓住戶的主幹管,當然是五樓住戶負責修繕,這應該沒有甚麼問題吧。
不想修也可以,有被滲水的提損害賠償,然後通知管委會停水也是可以,看看誰損失大。
影片會說話,睜眼說瞎話上來消毒最不可取
Woody58 wrote:
純粹是地板防水做不好洗澡洗滌用水漏到樓下
這種共同地板修繕歸責於誰!?(恕刪)

防水層不是共用的部份。
共同壁或共同樓板,指的是結構層喔。
其實大家不要一直討論共有樓板維修的問題,會誤導。
樓主的問題,水管漏水若是建築物蓋好就有的問題,就是依民法買賣之瑕疵擔保要求建商修復。(這不是買賣的保固合約,而是民法的瑕疵擔保)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地板防水層是防那層樓的地板漏水責任不是很清楚嗎...1.先找建商 2.找該樓層地板擁有者
不是這樣的哦

也有可能是它們家自己的水管漏..

要先查清楚
whitesox wrote:
我家浴室頂上漏水了三(恕刪)最後樓上把浴室拆光才找到是浴缸排水管洩漏


以前的建商很糟糕,就為了省一點點錢,浴缸底下都不做防水,結果浴缸漏水了,造成後續很多麻煩的事.
剛問了市府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的承辦人,
承辦人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也就是樓上樓下如果都沒改建過浴室,其實是樓上樓下要共同負擔喔,但是因為才剛買2年多的新房,可以向消保官申訴說買到的房子有瑕疵,再跟建商協調,給大家參考....
再次感謝大家提供的意見!
anitach77 wrote:
各位大大,想請教漏水(恕刪)

找律師討論吧
可能要看鑒定師怎麼判定
anitach77 wrote:
剛問了市府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的承辦人,
承辦人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也就是樓上樓下如果都沒改建過浴室,其實是樓上樓下要共同負擔喔,但是因為才剛買2年多的新房,可以向消保官申訴說買到的房子有瑕疵,再跟建商協調,給大家參考....
再次感謝大家提供的意見!


樓主做得對 還有要找對人"鑑定"漏水原因 (樓上樓下一起找)
未來調解會談不成 要到法院訴訟求償時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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