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ody58 wrote:
純粹是地板防水做不好洗澡洗滌用水漏到樓下
這種共同地板修繕歸責於誰!?(恕刪)
防水層不是共用的部份。
共同壁或共同樓板,指的是結構層喔。
其實大家不要一直討論共有樓板維修的問題,會誤導。
樓主的問題,水管漏水若是建築物蓋好就有的問題,就是依民法買賣之瑕疵擔保要求建商修復。(這不是買賣的保固合約,而是民法的瑕疵擔保)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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