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兒子、女兒回來之類就必須在車道停車擋我出入呢?? 是一周有5天喔
大家可以過不要互相干擾的生活嗎??
我大罵過檔到出入那戶人家幾次,結果也被大聲回罵說我沒有公德心,不會敦卿睦鄰,說怎麼有我這種鄰居。
而社區的管委會根本就是無路用的東西,在我發脾氣罵人前,也請保全先跟對方talk過,當然也是沒用。
問人生經驗最豐富的同事如何解決,他竟說鄰居的事最難解,基本上無法改變別人。
社區又是私人土地,警察也不會管吧。
但最後有解決,是雖不滿意但能接受的狀況,而這件事整整煩了快1年。
如果我是你,大家回應的方法,我會想辦法試試看,決不善罷甘休,奮戰到底,撕破臉又如何?? 你又不靠他家生活。
不懂也要會google,法律是死的,胡說八道的方法自然沒辦法成案
無論是走廊逃生通道阻塞或者安全門上鎖全部都是工務局/建管處管轄。
法規規定在建築技術規則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裡面,沒有限改直接開罰,且依同法規定第16條第5巷項規定勸導不改善者可依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罰金4-20萬。
但一切都交給建管處認定有沒有違規,直接檢舉下去說妨礙逃生,取得證據確定物品所有人,1999打下去,只要是公領域,建管會來處理。
不要跟他鬧,等牠越積越多就越好開罰單,他們家人有人在家時直接檢舉建管來查,罰單收的爽歪歪。
建管的罰單不是一次罰,是連續罰,看到幾次開幾次。
他裝監視器,你也裝監視器蒐證是他們家物品啊,到時候他們否認都有證據。
有妨礙到逃生,依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規定,屆時再來告上一筆公共危險罪,公訴罪告發,讓他們爽上加爽,罰單收不完順便吃上罪名。不能撤案
不過切記,第一要公共領域。
第二要固定式的阻礙物品,也就是難以移動且佔到大部分通道的才比較可能成案。
當然,努力蒐證跟持續檢舉就可以成案。拍照上面需印製時間戳,錄影也是,天天紀錄,且紀錄跟溝通時間,並檢舉將之紀錄。
不懂,自己問律師或者翻法規,上來抱怨看一堆人亂教沒有用
至於監視器的裝法跟用法還有丟東西等的方法,請去問過律師確認沒問題再來做或者再來告,不要最後反而被告上一筆。
總之你要花的就是諮詢費,
確認沒問題後就直接存證信函寄一寄,
可以告的檢舉的通通來一波,
搞到他們搬家為止。
如果你覺得麻煩又要花時間跟花錢,
那就請你忍耐,如此簡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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