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_lee wrote:會使得43年老公寓的脆弱屋頂更加漏水...(恕刪) 確實有機會!1. 基本上你的反對有點奇怪。。。 公寓樓頂屬公共空間,除非安裝的馬達很差或技術不佳造成噪音或震動,否則看不出你有什麼反對理由。。。 即使是真有噪音或震動,這也都是可以合理要求改善的。2. 我家就是因為樓下住戶以前加裝的加壓馬達導致漏水,進而產生壁癌!但 這是可以找水電來判斷,並且與樓下住戶協商,要求他們完全的幫你修補回原樣(我家就是)另外,這漏水不會漏到底下的啦! 又不是瀑布。。。
43年老公寓有電梯嗎?應該沒有...那6樓就是以前的違建了因為那年代規定,蓋到6樓以上的公寓都要加裝電梯所以很多建商都只蓋到五樓很少有只蓋六樓的公寓,因為不划算,要裝電梯樓主上法院前,建議先想清楚不要反傷自身
steve_lee wrote:晚輩是新手,若po...(恕刪) 我比較好奇的是 為何43年後才在加裝加壓馬達?基本上6樓5樓的水壓 根本就小到無法使用蓮蓬頭了43年前就應該裝了好嗎現在才裝真是苦了5樓的住戶了
kenny6606 wrote:43年的老公寓那樓主的6樓那一定是違建了是不是屋頂層已經被你們"6樓"占滿所以她不得已放在你們的屋頂...(恕刪) 果然你也注意到了老公寓通常都是5樓才對六樓的老建築當年都叫電梯華廈了都是有電梯的雙拼格局就是電梯出來左右個一戶原則上老公寓都是五樓為多六樓......應該是違建吧
用這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修正)第 9 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你用這條拆了對方的加壓馬達對方也可以用這條拆了你的違建加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