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建管單位申請原核准竣工圖的基地配置圖(都內在縣市政府、都外在公所),你把亂停車的周邊都印出來,你會發現塗上會標示「基地內通路」或「私設通路」。
2、同一單位另外去調閱「建造執照」的「私設通路供通行使用同意書」,沒錯!印下來,上面會有土地地號、建商公司大小印(當初土地是建商所有,現在過戶給你鄰居)。
3、請你翻出當初交屋過戶資料,應該有地籍圖謄本(沒有的話就去地政事務所申請),你可以對照出,鄰居亂停車的位置恰好落在原來建商申請建照時,規定留設的通路範圍(私設通路供通行使用同意書應該也會載明:本筆地號土地僅供通行使用!),那就對了!
4、依民法相關規定,原先建商同意作私設通路的承諾,非解除條件時(整批社區建築物拆除、私設通路改道..),不得失其效力。表示無論土地持有人為誰,都應履行通路範圍供通行。好!你的鄰居站不住腳了!
5、拿出以上證據向社區管委會投訴,正常的社區應該會還給大家公道。
6、若尚未成立社區管委會,可以依規定補申請,但要凝聚社區共識去成立...不簡單,所以可以先走公所調解或上法院,你找建管或工務單位是沒用的,他會回你..涉屬私權,請逕依私法途徑解決...抱歉,公部門都是這樣。
前面1、2要有建物所有權證明才能申請,祝好運!
※另外,你們那個社區大門...是建商送的違章。
哈哈0.0 wrote:
我們搬來的第一天,她就跟我明講,她家有三台車,車庫不夠停,所以一台要停在社區裡
這時侯就要回她:
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
要買3台車就去換個有3個車位的豪宅
死刑不是萬靈丹,廢死必是萬毒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
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
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依第 4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
四、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