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chen0718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是房...(恕刪)
@@a
請問法律規定一個月前告知是那條法律規定呢?
(好奇問一下)
感覺房客已經住兩三年的感覺,
以房客來講,汰換屋內的設備應該要通知屋主,
畢竟所有權人是房東,就算東西壞了,想要自己買,
也要經過屋主同意,才可丟棄,否則應該會犯損毀罪。
這點法律常識應該要有~租約中應該有寫明內附的家具電器,
有汰換損毀也應重訂租約時一併寫明,避免紛爭。
至於如果不續租的問題,租約中也應該要寫明多久前要告知。
中途解約的賠償問題最好也寫明,一切都白紙黑字自然就沒有爭議。
房東與房客也算是緣份,買賣不成仁義在。
多給人一些方便與緩衝,日後見面也不至於惡臉相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