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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chen0718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是房...(恕刪)


@@a

請問法律規定一個月前告知是那條法律規定呢?
(好奇問一下)

感覺房客已經住兩三年的感覺,

以房客來講,汰換屋內的設備應該要通知屋主,
畢竟所有權人是房東,就算東西壞了,想要自己買,
也要經過屋主同意,才可丟棄,否則應該會犯損毀罪。

這點法律常識應該要有~租約中應該有寫明內附的家具電器,
有汰換損毀也應重訂租約時一併寫明,避免紛爭。

至於如果不續租的問題,租約中也應該要寫明多久前要告知。
中途解約的賠償問題最好也寫明,一切都白紙黑字自然就沒有爭議。


房東與房客也算是緣份,買賣不成仁義在。
多給人一些方便與緩衝,日後見面也不至於惡臉相向。





chenchen0718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是房...(恕刪)


臨時被通知, 一下傻了, 講話比較沖吧!!
但你提前一個半月講也是公道了

往好的方面想, 解決了之後你就不用應付房客了

解脫 !!!
一個月真的太趕了,又要上班又要找房子,還要打包找搬家公司!!!真的很累人~~~~
老實說我是你的房客看到也會不爽

不續租應該以電話告知而不是用Line

直接用Line並且直接下達離開日是一種非常不禮貌的做法

也難怪你的房客反應會這麼大
有沒有人想想房東的感受?只是想依規定如期的取回房子啊,不照約走的明明就是租客,為何還要這麼不客氣呢?
說真的我如果是房客我會很生氣,你一點同理心都沒有,雖然法律規定要一個月以前知會,但是這真的很趕,尤其是住了好幾年了,不管是同理心跟人情味你都沒有
其實不管提早多久
遇到不好的房客還是會跟你拖延
之前就遇到房客租了兩年多
一家三口人挺可憐的
夫妻帶著姪子一起住
夫妻兩人沒有特別的專長
在保全公司當保全
其實也不錯
畢竟有份工作也是好的
姪子的精神狀況不穩定
找工作一直不順利
我媽看著可憐於是就便宜的租給他們
(事實證明可憐人必有可恨之處這句話是對的)

後來房客在租屋處丈夫與侄子兩人打架鬧事
鄰居都報警好多次
房客也去醫院縫了好多針
我媽因為這種事情發生了三四次
所以在當下告知要解約
隔年也無法續租了
當時距離隔年的租約到期日大概還有9個月

從此之後
月租從來沒有準時繳過
快到解約日的前兩個月
乾脆不付租金
房客叫我媽直接從押金裡面扣
更別說水電費了
等到解約日當天還是沒搬走
硬是拖了半個月才離開
簡訊 LINE沒回 電話沒接
不然就說電話壞掉
或是藉口人已經出國
更別說當面點交房屋的狀況

後來接到房客的最後一通簡訊通知搬走之後
我們去清理房子
房間的部分油漆重刷
浴室陽台整理
還有養狗的狗味
大概弄了一個月才搞定

搞到現在房子都還沒租出去
換我媽只想租給自己認識的人才安心
遇到這種狀況
真的希望他不要讓我們的公寓變成凶宅就好
蠻好奇的
租約沒牽成,為什麼是「定期租約」。

以下擷錄法條,提供給大家參考

民法
第 422 條 (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第 451 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另民法450條雖然規定「不定期租賃,可隨時終止租約」,惟不動產租賃,必須先適用土地法(排除450條規定)。
土地法
第 100 條 (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另依,最高法院對「自住」解釋
判例字號: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38號民事判例
要 旨: 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所謂收回自住,係指出租人對於其出租未定期限之房屋,有收回自住之正當理田及必要情形而言。故出租人以收回自住為原因請求返還房屋,須具備上述要件並能為相當之證明始得為之。

如果房東有二間房子就欠缺自住之必要了。










冷氣、瓦斯爐 自然損壞 很正常啊
難到有不會壞的嗎 你介紹給我
你自己也說是舊品 使用3年後不壞 那是何種品牌
電器用品 就算不用也是會壞的

就算壞了 我也不一定會通知房東 很正常
不方便 房東派人來修
另外自己能搞定 就自己搞定 等合約到期 再丟給房東 去整理
省麻煩
這都很正常現象 你是房東 不了解嗎
遇到不搬的直接斷水斷電
這是最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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