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4640 wrote:
這問題爬文後還是搞...(恕刪)
你爬得再多的文
其實最後考量要不要多繳100元的點只會在於是不是要變別人口中的惡鄰而已
依法
你自己的產權要做何處置不是管委會可以介入
網路上很多人都把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力無限上綱
但是他們都搞不清楚
區分所有權人的決議只能針對公共財
拿社區的大多數人的利益來損害少數人的私領域
於法此決議無效
簡單來說
若區分所有權人表決說你家客廳要被徵收當作公共聚會場所
你覺得可以嗎
還是社區居民表決說你老婆很漂亮所以要每晚給社區男人陪睡
你覺得這樣的表決有效嗎
還是今天我車位不停車反而拿睡袋去車位裡睡覺
你覺得這樣違反社區管理規定嗎
還是你睡車位還要叫你多付100元
如果這樣那你住車位不住房子是不是房子的管理費就扣回來
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社會
但是絕對不是無限上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屬民法的特別法,優先民法適用。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不論車位屬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使用執照登載用途都是停車空間:停放車輛,
因為使照寫的是車輛不是汽車,所以就造成汽車,機車,腳踏車,甚至三輪車都能停
的情況,但堆放私人物品很明顯違反使用執照用途,算違法使用,基本上是一定不行
的。---可以去查一下法規對"車輛"的定義。
另外,前面也有人提到: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倘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之決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如果規約或區權會決議汽車格禁停機車,
很抱歉,那就是真的不能停,不過這僅限法定停車位。)
如果你的車位是屬專有部分,就算規約跟區權會也不能限定你的車位禁停機車,原因
是因為第四條。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
他人干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
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因為專有是屬於私人產權,只要沒有違反使用執照用途,就"得自由使用",之前很
多人為了車位能不能停機車爭執不休,就是因為沒搞清楚專有跟約定專用的分別。)
最後,回覆一下主題,能停不代表不能收費,社區規約通常都會載明一個車位一個月
收多少清潔費,所以很多人會認為多收不合理。
但是,規約上寫的是清潔費,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如果社區管理費有分攤公共電
費,社區可以針對另外多停放的車輛收公電費,就算管理費沒支付公電,也可以用機
電設備保養費(地下室的燈泡,路面,鐵捲門等等)的名目來收費,只要社區決議要收,
是一定閃不掉的。
以上.....
好長一篇,打到手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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