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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私人汽車停車位,不准停機車!


a17115750 wrote:
保全住海邊嗎照停就對...(恕刪)


所以你是不合群的代表~

社區最怕遇到你這種的。


youngls wrote:
如果有明文禁止機車停放在汽車格,那就乖乖模著鼻子認了
那沒寫腳踏車,可以停腳踏車嗎?
kae0716 wrote:
管委會用行車動線安全考量
汽車換機車,兩邊空間都變大,行車動線理應更安全
這也是小弟不解的地方,為何這麼多社區的停車場規定不得停放機車...根本不構成危險或安全疑慮啊!

難道跟美觀有關係?停滿汽車就比較美觀嗎?

kegabu wrote:
汽車換機車,兩邊空間...(恕刪)

tiway wrote:
對於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所謂的自由使用並不是代表可以在自己的區分範圍內(停車格)堆雜物喔!
因為違反停車空間的使用目的,管委會有責任及權力要求違法使用的車主(住戶)限期改善!
另外一般而言社區或大樓內的停車場(停車空間)使用與管理,
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由管委會依住戶規約內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住戶再據以遵循。
若管理辦法中已有明訂停車方式及遵守事項,那機車就不要停至汽車車位內,
版主您真的要爭取您的使用權利的話:
1.在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提案並決議後修正住戶規約。
2.走法律訴訟讓法官保障你的權利

另外有管理的社區其居住品質才會有保障,
管委會也是住戶的一員,雖然沒有比較高貴也是厲害!
但總不能因順你心稱做好委員會,而不如你意時就叫壞委員會吧!


判例裡面寫得很清楚,是機車跟汽車都可以停喔,

並沒有寫到可以自由堆放雜物,請不要曲解


熱心網友回答的真是踴躍,但是請先翻閱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後比較好!
補充幾點看法:
1.對於住戶於停車格放置雜物,主要是依據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當然最後1項住戶違反時有說明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守時,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請參考同法第16、第47條。
2.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是住戶有放置雜物的行為,主要是已經有放置的行為(有照片為證即可) ,而不是有無影響逃生的行為來認定 ,所以認定不是依我們自己的標準。因此,如貴社區管理規約或是停車場管理辦法均有規定停車場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來使用,那就是按大樓規定來使用,堆放物品就是不符合規定的,這點請版大要體諒管理委員會的用心。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MDA wrote:
要看大樓管理規約,
如果規約沒有限定停車格不得停放機車或腳踏車,
你當然可以停,
但如果住戶公約已明確註明汽車停車格不得停放機車,
而且規約已送主管機關備查,
這樣的要求就是合法的。

請參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它是民法的特別法,
優先民法適用。



這個才是正解
【住戶規約】有約定的就要遵守

一堆人亂答愛放什麼就放放什麼
難怪現在公寓大廈這麼亂
一堆自私的人以為花錢最大

還有那95年的判決會不會太舊了
(註:前面有人說此案沒明定規約沒有送備查)
請住在大樓的人多去翻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看看什麼是住戶【規約】
只要經過多數住戶同意明訂在規約並報備
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

kingkins wrote:
請參閱公寓大廈管理條...(恕刪)


你說的公寓大樓管理條例我也查過

停車位一般狀況應屬約定專用部分之情形,如規約(依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者)有汽車停車位禁止停放機車之規定,管理委員會自得依前揭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制止;停車位如屬共用部分之情形,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約定者,管理委員會亦得依前揭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制止;然停車位如屬專有部分之情形,依前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其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管理委員會則無制止之權力。

條文裡面應該是"專有"停車位才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管理委員會則無制止之權力。

但實際上的法院判例則是"約定專用"也可,只要不超出停車格,

這部分的確有些模糊地帶,還有請高手幫忙解惑
youngls wrote:
其實是可以限制的,這是屬於社區規約可以限制的範圍

其實這是不可以限制的,管委會僅能針對公共使用部分定下規約
停車位這種叫做約定專用,實際上等同你的住家空間屬於專屬部分
只是他位於公共區域,所以法令上來說只要不是放有公共危險性的物品都管不著
這有判例可以爭取,臺灣高等法院95上易字第115號裡面有
可以仔細看一下,沒空的話看一下判決實體部分六,下面摘錄(二)的部分
(二)上訴人主張其使用系爭停車位不以停放2 輛機車或僅得停放1 輛小客車為限,被上訴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其就系爭停車位所有權,有無理由?
1、經查:系爭停車位屬建物之約定專用部分,已如前述,又系爭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 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因此,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基於管委會無權干涉專有部分內使用方式的原則,約定專用人得自由使用並排除他人干涉
這就跟管委會說要限制你家裡只能住什麼人一樣荒謬,所以這個點管委會敗訴

就算這條是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也無效,因為法令位階不同
這個應該屬民法吧(有錯請指正),住戶規約只是最下階的自治法而已
千萬不要認為管委會啥都能管喔,與上位法令抵觸時就變成屁了
這停車格如果樓主是
1.純粹用來停機車
2.樓主居住的大樓停車格頗搶手
那我覺得不如出租,拿來補貼樓主的機車停車位租金應該都還有剩


不管如何這件事都要好好溝通,
千萬不要搞到不愉快,畢竟樓主的屋子是買的往後還要居住一段時間,不像租屋的可以隨時拍拍屁股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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