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開了會自找麻煩 民眾找民代陳情 民代找分局長來罰站 台灣民眾還是情理法 什麼事都是先喬 就算是法令明確 民眾也是會抗爭陳情 通常最後法令是讓步日本-大板城 wrote:那台北市~以南的中南...(恕刪)
有人說騎樓的地稅金是屋主在繳云云....簡單解釋一下騎樓所屬稅金的問題。首先,「騎樓」是房屋不是土地,然後這一塊房屋是不計入房屋稅的。換言之持有騎樓百分百產權的店面屋主,他其實不用為這塊空間繳交房屋稅!再來,看一下地價稅的問題。騎樓截面積所佔的這一塊土地空間,並不是一樓單獨持有,而是所有集合住宅住戶一起共有的,所以說騎樓這塊空間所佔土地的地價稅,是整棟大樓所有住戶依比例去平分的。而且,若該都市計畫指定這塊建地要臨路退縮,又稱為「騎樓地」,那這塊騎樓地面積有地價稅上面的減免。根據騎樓地上方的建築樓層數,可減免1/2~1/5不等的地價稅,如果直接留開放空間那就不用繳。綜合以上所述,騎樓對一樓店面屋主來說,其實沒有稅金的問題,至少,他對騎樓稅金的發言權,並不比樓上其他住戶要大聲,因為繳的地價稅是一樣的,又不用繳房屋稅。
maumaumiow wrote:看看你家權狀騎樓部份是登記為什麼?捷運新店站共構大樓, 一樓的騎樓在權狀上是一樓店面的"陽台"一樓店面其實可以左右圍起來上不封頂...做營業用...因為是他家陽台嘛...(這是以前驗屋公司的說法)不過他們還是維持騎樓現狀供行人通行...管委會也減收其管理費 陽台就是陽台,騎樓就是騎樓,完全不同的東西不要混為一談。上面沒有頂就100%不是陽台,建議你還是去查清楚再說。
playcat017 wrote:如果在不妨礙交通或行人通行,硬性規定不得停車,這一條規定已經侵犯到建物產權所有人之財產權,所謂財產權連民法都要靠邊站,他已屬於憲法範疇了~不知你所謂的規則,在與法律及憲法牴觸之下孰輕孰重?請大大解惑~謝謝!...(恕刪) 您好您的上兩樓我有寫到關於騎樓若登記上屬私人所有的產權然為了公共利益必要法律仍得禁止所權有人自由使用的法律概念可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六四號解釋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並無抵觸謝謝
因為台灣氣候酷熱多雨,所以政府於「建築法」中,規範街區兩側建築需提供民眾遮陽避雨的「公共空間」,即為「騎樓」,如圖中橘色部分所示。原本街區兩側建築物依「建蔽率」規定,建築線必須退縮至如圖「紅線」之後,政府為獎勵街區兩側建築提供「騎樓公共空間」供民眾遮陽避雨,因此在該建築之「容積率」許可範圍內,二樓以上每層樓的空間可以向騎樓上方延伸,如圖中綠色部分所示,以利於建築物每層樓的平面空間設計利用。簡單的說,因為有騎樓(圖中橘色部分),才有騎樓上方的獎勵空間(圖中綠色部分)。所以依建築法規「騎樓」是街區兩側的「公共開放空間」,依法不得作為私人使用。
yougenmi wrote:您好您的上兩樓我有寫...(恕刪) 如何判定 公共利益 "必要"跟"非必要"因為我家這邊不是鬧區,如果是鬧區我沒話講是鬧區 房子租出去給人當店面的錢去租有車庫的住宅我都OK但是現在是,我家那條8米路不是什麼熱鬧的路段兩側也都沒店家 9成以上都是住家
宇~* wrote:如何判定 公共利益 ...(恕刪) 您好所以我有說了呀可能去問律師會比較清楚先別跟主委硬著來各地公所都有免費的律師可以諮詢法律條文人人見解不同每一審的法官也未必意見相同多問幾次比較保險至少心裡能有個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