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是保護自己,可以作為預防自己都沒製造噪音,有絕對的改善;
外也是保護自己,可以作為預防以後相互提告的來源證據,妨礙自由或是任何方面的攻擊,
沒人希望走到這步,看完版大文章也相信是,但往往都會有無法想像的問題產生。
保護自己也要保護家人,我覺得以後盡量不要再開門,不知道哪時候會有攻擊性行為,
新聞撥太多負面,潑水、油漆等等,當一個人精神被壓抑到爆炸的時候,
真的是甚麼事情都會做出來。
那台灣法律又怪怪的,有精神方面疾病的攻擊傷害,
最後往往被害人都只能自己吞,因為她精神鑑定真的有問題這樣。
我的字語可能比較負面,但是真的什麼事情都會遇到,只能預防保護,
那有不好看的字句,在這邊說聲抱歉,謝謝。
wwoanl wrote:
我們在目前的公寓大樓...(恕刪)
第一:
關於總幹事的行為違反下列法條...
關於被貼出的個資部份請服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關於內容的部份
妨害名譽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為告訴乃論..就看樓主告不告...
第二:
鄰居若真的有錄音是最好,沒有的話就麻煩樓主請一下公證人
或者花點錢做去反搜證(如一些版友所提的錄影或錄音)
按照鄰居常抱怨的時間點去做存證的動作
如室內錄影(客廳或廚房之類),來證明樓主是無辜的
第三:
若是隔音問題,可以請專家來解決
至於這方面...嗯...我不懂,不能提供意見,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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