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rrite wrote:所有權屬於該住戶...(恕刪) 這是錯誤的認知集體住宅,由於有共同持有的部份,住宅外牆(有些地區甚至連大門,窗戶與玻璃)都不屬於該住戶的“擁有權”維持整棟大樓的公共區域與外觀品質良好是全體住戶與管委會的職責,而繳交管理費也同時賦予管委會執行該有的權力與責任管委會有法定能力去給予書面通知,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改善甚至罰款,最後如果走上法律途徑,都可以請求法院直接從該住戶的銀行賬戶直接扣款等手段。這就看管委會要不要“強力執行”。
如果我覺得某住戶長的很醜出入公設會有礙觀瞻影響房價的話是不是可以召開管委會把他趕走呢還有那種生重病的也要趕走因為他可能會在房內自殺影響房價最好是工作收入太低的還有精神狀態不佳的也一起趕走那些人也是自殺高危險群
你不知道有種竿子是專門幫忙掛衣服到高處或遠處的嗎?去夜市逛逛吧不用爬出去的另外你們規約沒有就安靜吧,不然我告訴你個好方法,你和他都開心你開兩倍價買下來,他一定開心地搬走,你也可以開心的裝潢,要在那掛啥梵谷名畫增加價值都可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