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78 wrote:
即然設有照明,就是要...(恕刪)
過猶不及但也不能因噎廢食,路邊垃圾桶原本就禁止倒家庭垃圾,而是給行人使用的,會少的確是因公德心不夠加上執法取締困難,只好縮減數量,垃圾桶還是給人都垃圾的.也並沒有完全取消阿.
樓主在停車場擦車,只要使用後隨手關燈並無不妥(就跟在閱覽室開燈一樣),當然也不能造成環境髒汙,大部分社區地下室都是禁止洗車的.
問題有這樣複雜嗎?合理使用與竊電竊水真分不出來嗎?其實大家都知道分際在哪,只是很多人當對自己有利時就擴大解釋,為何某人某事可以怎樣,我現在這樣卻為何不行?最後為了這些擴大解釋只是為了多占點小便宜的人只能把原本合理該開放的東西通通取消,但取消是對的嗎?平白妨礙正常守法守分使用人的權益罷了,結果就是大家都不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