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聲稱住戶選他出來, 所以他是大家長, 但是去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流標, 今年沒開, 跟總幹事要住戶規約, 他是主委的人, 完全不理我, 房東說他也沒有, 這該如何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去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流標, 今年沒開",請問他是何時選出來的阿,即便是前年選出的也超過兩年任期了吧,他還算是主委嗎??請他提出當選證明吧..........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凡有刑事前科.不得擔任社區主.監.財等重要委員職務.
2年以上前科.不得擔任社區任何委員職務.
社區管理人員也是一樣的.
只要它法定資格一喪失.就不必經過罷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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