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請參閱民事訴訟法中寄存送達等相關擬制送達之規定
3.強制執行(終局執行)由債權人向法院陳報債務人責任財產
並由債權人選擇對其名下之任何任何責任財產進行
查封換價等程序,簡言之,可對債務人之動產 不動產 及其他財產
權作終局執行,非謂一定要對其銀行帳戶中之金錢返還請求權執行
4.重點在於,只要在確定之支付命令滿5年時,始對房東所有之不動產
聲請強制執行,房東縱使知悉該情事,因逾再審期間,無法藉由再審為由聲請
停止執行,5年內,尚有管道救濟之
5.公法上金錢債務之執行(如稅務或罰鍰),另依行政執行法
之規定,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之行政執行處
與一般民事執行程序上(發文樓主之情形)可能部分容有不同之處,
且行政機關在您所舉之案例,可能未先行選擇不動產部分執行
故產生如此結果
florida0313 wrote:
1.訴訟文書係送達至戶籍地址
2.請參院民事訴訟送法中寄存送達等相關擬制送達之規定
3.強制執行(終局執行)由債權人向法院陳報債務人責任財產
並由債權人選擇對其名下之任何任何責任財產進行
查封換價等程序,簡言之,可對債務人之動產 不動產 及其他財產
權作終局執行,非謂一定要對其銀行帳戶中之金錢返還請求權執行
4.重點在於,只要在確定之支付命令滿5年時,始對房東所有之不動產
聲請強制執行,房東縱使知悉該情事,因逾再審期間,無法藉由再審為由聲請
停止執行,5年內,尚有管道救濟之
5.公法上金錢債務之執行(如稅務或罰鍰),另依行政執行法
之規定,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之行政執行處
與一般民事執行程序上(發文樓主之情形)可能部分容有不同之處,
且行政機關在您所舉之案例,可能未先行選擇不動產部分執行
故產生如此結果
...(恕刪)
只會讀條文的書蟲嗎
恐龍法官第一步就是這樣
1.訴訟文書係送達至戶籍地址
請問戶籍地跟誰拿
戶政機關可登記通訊地
即便想我忘記登記通訊地
會走到第二步
blockquote>florida0313 wrote:
權人向法院陳報債務人責任財產
並由債權人選擇對其名下之任何任何責任財產進行
...(恕刪)
還債權人選勒
王家在商場上多的是商業糾紛
我可以選他的豪宅扣押嗎
如果可以
應該也要選你這種的來仲裁
才可以巴
反正你一定敗訴
然後國賠
又不用你賠是嗎
別作夢了
cjhsu67 wrote:
只會讀條文的書蟲嗎恐...(恕刪)
1.送達需對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事務所 或營業所為之
按一般法院實務,法院調查住所地時,係以戶籍登記地
認定之,通訊地非法律概念,住居所才係法律概念.至目前
是否得以通訊地逕認為屬居所地,尚有不同見解,法院或行政機關
為免見解之不同影響其訴訟文書或行政處分之效力,目前仍以戶籍登記
地作為認定住所地之方式
法官依法審理,另行政機關基於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
與書蟲與否並無涉,核先敘明
2.若您能取得對王家之債權執行名義
自當可以對其名下之責任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何謂執行名義,建議您參考強制執行法的教科書
3.提示您一點,先前我所提之確定之支付命令
亦為執行名義之一種
florida0313 wrote:
1.
送達需對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事務所 或營業所為之
按一般法院實務,法院調查住所地時,係以戶籍登記地
認定之,通訊地非法律概念,住居所才係法律概念.至目前
是否得以通訊地逕認為屬居所地,尚有不同見解,法院或行政機關
為免見解之不同影響其訴訟文書或行政處分之效力,目前仍以戶籍登記
地作為認定住所地之方式
法官依法審理,另行政機關基於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
與書蟲與否並無涉,核先敘明
...(恕刪)
光看第一點就知你有多官僚
送至戶籍地
受文者一直未簽受
你還一直送該地?
別的不説
行政瑕疵就一堆
再説偽造的債務關係
可由書面審理?
並強制執行?
書都讀到那
全國人民最好十天半個月都去公務部門
查證一下自己財產有沒有被恐龍給賣了
是嗎?
公部門離水準!
的確距離遙遠
florida0313 wrote:
至於何謂執行名義,建議您參考強制執行法的教科書
恕刪)
債權人自己選喔!
想選什就什
仲裁者睡著囉!
如果您要假扣押的標的是房地產,還必須附帶提出買賣契約影印本、公告現值、房屋稅證明等文件資料,讓法院可以核定擔保金額。
聲請假扣押時,您必須向法院釋明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收受假扣押裁定後續動作
當法院准予假扣押聲請後,會將假扣押裁定送達聲請人,最常見的記載是要債權人供擔保後始得為假扣押執行,此時聲請人要在法院所規定的期限內,繳交擔保金額後,才能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假扣押執行
收受假扣押裁定,並在規定期間內繳交擔保金以後,還必須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才能夠查封債務人的財產。請注意,這是有期限的,債權人在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超過三十天者,不得聲請執行。
詳全文 什麼是假扣押?辦理假扣押時該注意事項為何?-姜律師法律部落格-新浪部落 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575935
假扣押都難了。
還賣的神不知鬼不覺的
有夢最美啦
更好笑的是全程
屋主沒出現過就罷了
他的其他關係人呢
都不用聯絡喔
直接結案終局執行喔
終局執行時就聯絡得到其他關係人了喔
那這法院等接單巴
第一步都。 不可能讓屋主不知。 還執行過戶勒
這才是斷章取意危言聳聽
那天你感冒醫生直接説你會死
快回家寫遺囑交代後事
病人?為什麼會這樣!
因為
1•感冒病毒沒藥醫
2•你若不好好休息調養"有機會"會併發肺炎
3•併發肺炎後若不治療,"有機會"會引發多重感染至心肺衰竭
4•若你昏迷不醒,家人視若無睹那你,
醫生加重語氣。 偷笑說喪命機會是非常高的
病人00又xx.......
如果你是高手就簡明舉例
這年頭只會貼法條嚇不了人的
那是給法匠自high 用的
cjhsu67 wrote:
光看第一點就知你有多...(恕刪)
1.已如上開之說明,送達有擬制送達之規定
非謂一定須受送達本人親簽始生效力,建議您研究一下送達之規定.
2.至於您所引用之假扣押,係為保全執行之之執行名義
與終局執行之執行名義不同,至於不同之處為何,還是建議您
參閱上開法規之教科書,尤其可從何謂假(日文漢字)之字面意義出發作理解
3.提示您一點,保全執行為暫時權利保護,通常為起訴前
終局執行則為判決終局確定後或支付命令確定後才進行
債權人可以不經先取得保全執行之執行名義,俟取得終局執行之
執行名義再聲請強制執行
很明顯,您將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兩者混淆,我從頭到尾都在
說明終局執行,蓋既已取得終局執行之執行名義(確定之支付命令),
何需就同一債權另為保全執行??豈不容有捨近求遠之譏?
4.執行名義中的確定之終局判決確需審酌實體法律關係存否
惟依督促程序聲請之支付命令本質上屬非訟程序,本就形式書面審理
程序上簡易迅速,以利債權人之債權迅速獲致滿足
5.貼上您引用大律師之說法
聲請假扣押與執行,只是為了避免債務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脫產,但是能不能確實得到債務人的財產,關鍵在於民事官司的輸贏,只有獲得法院勝訴判決確定,才能獲得最終的勝利,為避免在訴訟上因不懂法律而吃虧,建議不妨在訴訟前先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相關訴訟程序,以免您的權益受到損害而承受不利益的判決結果,讓您辛辛苦苦做的假扣押程序化為烏有!
所謂民事官司之輸贏等語,即為取得終局執行之執行名義程序之一種
至您引用之保全執行,提示您一點,亦為書面審理
6.法律並非無保障債務人之方法,除了支付命令確定前有20日之不變期間
可聲請異議,另縱確定後,若有的再審之理由,亦可對資提起再審,惟再審
起訴期間僅5年
7.再次說明,執行名義為何,請您參閱上開之教科書
我所指涉者為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確定之支付命令)
自當可對債權人之責任財產選擇並執行,請勿自行理解為
再無執行名義前即可聲請法院終局執行.
8.案例並非我所接觸,而係新聞有報導,若您有興趣,勞煩自行搜尋
亦期望您就您不熟悉之領域討論時,排除先入為主之觀念
客觀討論,並維持基本之禮貌,網路上發言雖具匿名性,惟尚非謂
毋庸負擔任何法律責任,在此善意提醒您注意.
9.出問題者,係不法集團利用法律制度,與司法者與執法者無涉
人民當需了解法律之規定,始能期待法律保障自身之權利
放諸四海皆準,另再次請您提出高見前詳細理解強制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並期待更多良性之討論
10.
附帶論之,另若您認為您的房客均屬良民,自毋庸那樣緊張並理會且接受上開說明
反之,您亦可賭賭運氣.惟就我本人亦身為房東而言,寧可不因小失大.
11.您引用之感冒之例,與討論串之議題無涉
本人毋庸另為回應,併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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