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llpig wrote:
原po把個人自由無限上綱囉~
是你的東西就可以自己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其實是非常大的錯誤
因為自由的前提是不影響他人之自由
而你想怎樣就怎樣肯定是會影響到其他人的(當然自己可能覺得沒事)
舉凡一個團體一定有些規範
因為要是沒有這些規範大家一定都亂來
就好像很多學校上學要穿制服
服裝的規定其實乍聽之下已經違反人身自由了
但為什麼學校還是可以這麼做?
就是因為國家政府有把訂定這規範的權力下放給一些組織團體
非常認同!
台灣人對於自由的認定往往搞不清楚
自以為是個人的財產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
社區住戶裡又不是只有你一戶,怎麼能想怎麼做別人管不著的態度
即然管委會決議,所有住戶就必須照決議去做
台北大多的車位只能停一台汽車,機車是不許停,更不能放其它物品
假如你對這個決議有議異,應該對管委會提出議異才對
不是一股腦就認定自己的財產為何要聽別人的規定
在歐美加拿大城巿住戶規定更是嚴苛,房子裝修需提出裝修計畫之外還需全住戶同意才可
有的大樓甚至規定不准裝窗簾,只為了大樓外觀看起來整齊
在上海有些社區規定房子租金限制,租金不得低於決議價格,為的是居住品質及房巿價格
不管住戶俱有什麼樣的身份地位一樣要照規定
聽到這你還會覺得你的權利不受到尊重嗎?
歐美對於法的觀念教育比較成熟,台灣還需加油
是因為管委會並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通過就執行
一般管委會執行本來就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通過
而不是這樣判表示以後管委會不能管
管委會只是代大家執行規約
所以一定要通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通過才能執行
不然不具有效律
loyohone wrote:
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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